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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7期 108.01.10發行
監察院調查信號彈成為攻擊武器案 催生「信號彈輸入審查要點」 避免非法流用   監察調查處

信號彈被飆車族當作攻擊武器,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已然造成隱憂,監察院為保障國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前於101年2月9日就「主管機關有無監督機制」、「管理是否出現闕漏」提出調查報告。

這次調查發現,內政部消防署以信號彈未列入管制,信號彈正常儲放及使用情形下,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所定之公共危險物品之性質不同為由,未為積極之查察;而內政部警政署對信號彈之處理,多係於不法情事發生後,如以信號彈作為犯罪工具,始依刑法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移送;此二機關上開作為,難以自源頭預防信號彈遭非法流用。

上述問題,經監察院持續追蹤相關機關改善後,內政部於106年12月29日以台內警字第10608909352號令訂定「信號彈輸入審查要點」,該要點第一點即明白指出:「為執行貿易法第11條規定,限制信號彈之輸入,避免非法流用,特訂定本要點」,且該要點也規範「信號彈輸入申請表」、「信號彈銷售資料報表」、「信號彈事業銷售報表」、「信號彈銷毀名冊報表」等審查機制,以掌握申請人資料、使用目的、數量、買受方資料、持有者資料、銷毀事業……等基本資訊,有助於控管信號彈流向。

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明白指出:「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保障民眾人身安全,使人人安居樂業,將持續督促有關機關,為民眾安全把關,造福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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