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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5期 107.11.09發行
監察院調查員警違法吸金 督促端正警察風紀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資深員警指出:收賄可從一碗牛肉麵說起(引自聯合報《警察為何收賄?「都是一碗麵開的頭」》),轄區業者藉由送宵夜牛肉麵慰勞員警,礙於人情,往往不好推辭,從一碗麵開始,員警跟業者開始過從甚密,面對各種豐厚款待送上門來,加上看著業者日進斗金、出手闊綽,對照自己的死薪水,如定性不夠,一時把持不住,往往就容易淪陷。

這樣「拉人脈,去心防」的手法,更是違法吸金集團所慣用。自101年8月,吸金集團「銀河紅利」及「長征」涉嫌以投資澳門賭場名義,招攬民眾砸錢投資,吸金新臺幣(下同)約46億元,其中新北檢調還掌握至少10餘名員警參與投資,每人投資金額以百萬元起跳,多則千萬元。

員警中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偵查隊前小隊長蔡崇文為始作俑者,除自己投資外,也在員警中扮演著穿針引線的重要角色,吸納多名員警跟進投資,共同參與非法吸金公司的鉅額借貸以獲取超額利益,並招攬民眾借貸牟利。此起敗壞警察機關風紀之事,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監察院乃立案調查,除彈劾蔡崇文外,亦發現內政部警政署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部監督考核功能不彰,督察體系未能有效掌握員警風紀,且事後對涉案情節明確之員警又未即時懲處,難收警惕效果,爰提案糾正。

涉案者還包含曾獲全國模範警察殊榮的優秀刑警,人性的考驗,一念天堂、一念地獄;警察人員職司打擊犯罪、維護治安,警察風紀實為警察工作的靈魂,正人必先正己,不論警察績效如何卓著,若不能與違法之徒劃清界限,終將無法贏得民眾信賴,監察院將持續監督警政機關風紀,以促維護警察人員優良形象。

監察院調查南投縣政府土石疏濬案 督促落實採購規定 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南投縣政府為解決防汛期間土石淤積問題,增加防汛期的洪水排放功能,自101年起至103年6月底止,辦理土石疏濬工程類採購,決標總額新臺幣(下同)2億8,986萬餘元,同期間並辦理財物變賣之土石標售,收入總計14億1,163萬餘元。

前述南投縣政府土石疏濬工程採購作業,經審計部查核異常,監察院有感於公共工程品質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積極展開調查,發現該府公文內部管理鬆散,越權核定同意承攬廠商違法外運大石公文,且發文未併同副知保全廠商、警察機關以落實監控機制,導致直徑逾5米之大石違法外運後無法追回,既造成政府財政收入減少,又讓疏濬後之大石無法堆疊於兩岸,以養灘護坡,錯失河防安全雙重保障的機會。

另低價搶標影響公共工程品質,採購機關如認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應限期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並注重「廠商說明之合理性」,然南投縣政府僅憑最低標廠商有將工項逐一量化說明,及來函保證施工品質及誠信履約,卻未確實檢討分析各工項量化說明之合理性,衍生品質降低之風險。

監察院於調查後糾正南投縣政府,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期促進該府改善缺失,加強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對於公文內部管理,南投縣政府現已針對其經辦事務加以細分,逐一規範核定權責及應副知對象;另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亦已要求該府,一公尺以上之大石原則不能外運,並需置於該局指定位置,以加強河防安全。為改善低價搶標問題,南投縣政府亦修訂作業辦法,透過罰則與加強稽核,嚇阻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或衍生不法情事。

監察院收受司法類人民書狀及調查司法類案件之處理日數說明   監察業務處

(一)有關監察院收受司法類人民書狀之處理日數:

  1. 按監察院係依據監察法第4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其辦法由監察院定之。」授權訂定之「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下稱處理辦法)辦理人民陳情案件。
  2. 依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後,審酌人民書狀基本資料及陳情內容,簽擬處理方式,並送請委員批辦,或移委員會處理,或簽請院長核定。有關簽擬處理方式,因人民書狀態樣多元、情況殊異,處理方式包括存查或併案、函復陳訴人、函請機關查處、移委員會及派查等。
  3. 參考行政程序法第51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次按監察院業務管制考核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人民書狀由監察業務處於10日內簽辦、送請委員批辦完畢……。」經統計監察院自第5屆監察委員103年8月1日就任後,至107年10月23日止,收受司法類人民書狀之處理件數及平均處理日數(詳下表)均低於10日,符上開規定。
監察院收受司法類
人民書狀處理方式
處理件數 平均處理日數
(日曆天)

存查或併案

9,946 7.2

函復陳情人

7,753 8.8

函請機關查處

5,129 9.6

移委員會

457 2.3

派查

246 1.1

(二)有關監察院調查司法類案件之處理日數:
  1. 按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第5點第1項規定:「調查委員調查案件應自調查文件送達之次日起算。如依第3點規定併案調查者,自最後併查案件通知送達之次日起算,依案件性質,於下列期限內提出調查報告:(一)一般案件,3個月。(二)重大案件,6個月。(三)特殊重大案件,1年。」第2項規定:「前項案件性質,由調查委員收受派查函件時,視案件內容、範圍及繁簡程度,決定之。」 是以,調查委員收受派查函件後,依據個別案件內容、範圍及繁簡程度,決定個別案件性質係屬一般、重大或特殊重大案件,再據以定其提出調查報告期限。
  2. 監察院第5屆監察委員自103年8月1日就任後,至107年10月23日止,調查司法及獄政案件平均處理天數、中間60%及前20%和後20%之平均處理日數如下表所示:
調查案數 處理天數前
20%(27筆)之
平均處理日數
處理天數中間
60%(82筆)之
平均處理日數
處理天數後
20%(27筆)之
平均處理日數
總平均
處理日數
(日曆天)
136 79.8 184.3 408.5 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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