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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4期 107.10.09發行
監察院關心留才及攬才成效 促請教育部強化誘因 提振國家整體競爭力   監察調查處

我國教研人員平均薪資普遍遠低於國際水準,教育部乃自99年8月1日起推動「延攬及留住大專院校特殊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透過鬆綁待遇制度,期能延攬並留任優秀人才。惟該方案實施以來,延攬優秀人才之成效未如預期,監察委員陳小紅關心國內人才缺乏勢將影響國家整體競爭力,經立案調查並持續追蹤後續改善情形後,已見教育部採取改善措施,逐步解決問題,並力求「彈性薪資方案」日趨合理,以提振攬才誘因,此與自由時報107年9月3日頭版報導:「教部加強留才 彈薪再加碼」相互呼應。

綜觀本案調查報告指出:「彈薪方案補助對象偏重現職人員……資深與青年優秀人才二者間比率允宜適切拿捏,以免生人才流失……」,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由行政院107年6月20日函復公文可知,教育部將投入新臺幣(下同)3億元補助彈性薪資執行成效較佳學校,鼓勵學校拉大校內彈薪級距,且各校彈性薪資應核予一定比例予副教授以下職級教師,保障一定比率年輕教師可享彈性薪資資源。

其次,調查報告提及「……部分學校執行彈薪方案補助人數竟達該校專任教師人數之近半……部分學校之補助對象似又以兼任行政工作者居多,滋生校內評比機制有淪為變相加薪或為主管加給之訾議……」部分,前述行政院復函也提到,已經向各校宣導不宜直接訂定擔任行政職務即獲得彈性薪資之標準,申請彈性薪資之教師,不論申請類別為何,均需檢附教學、研究及服務等三類績效表。

此外,為延攬國際優秀人才及引導學校彈性薪資拉開級距之需要,教育部自107年編列6億元預算,且自107年起,各校可運用「高教深耕計畫」之經費,執行彈性薪資,且已訂定學校支用比率下限,透過經費支用規範,穩固彈性薪資財源。

延攬國際頂尖優秀人才早已受到各國重視,鄰近亞洲國家亦相繼推出各式配套方案,我國則以彈薪政策為主,監察院將持續督促相關機關落實留才、攬才目標,以提振國家整體競爭力。

監察院調查「鹿窟事件」案 配合展出珍貴史料   監察調查處

發生在41年12月間的「鹿窟事件」,據悉不乏蒙受冤屈者,監察委員高鳳仙、楊美鈴重視司法人權,經於105年立案調查,另於調查過程中發現鹿窟事件中之部分共黨幹部曾至石碇玉桂嶺地區及瑞芳地區發展組織,爰另案申請自動調查。先後於106年10月19日及12月21日提出「鹿窟事件」及「玉桂嶺及曉基地事件」調查報告和糾正案文後,已獲得各界重視,其中國家人權博物館另於107年9月29日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臺灣文化研究所聯合展出「鹿窟事件」(含玉桂嶺及曉基地事件)案之珍貴史料。

新北市光明頂農業發展協會承國家人權博物館指導辦理「記取鹿窟事件教訓之人權教育推廣計畫」,該計畫包含學術研討會及圖片展,在107年9月29日於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展出,該協會因此於107年7月間函請監察院提供鹿窟事件史料照片、調查報告全文,及監察院106年12月28日辦理鹿窟村民見面會影音光碟等。

案經監察院審酌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監察法等相關規定後,考量此展覽活動有助民眾瞭解鹿窟事件之歷史真相、記取歷史教訓、深化人權理念並呈現監察院依憲法維護人權、推動轉型正義之成果,已於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相關史料供參展。

監察院督促各級政府確實檢討已徵收取得 卻長期未依徵收計畫使用之公設用地 已獲初步成效
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監察院據審計部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各級政府耗費鉅資徵收取得約有137公頃土地,中央及地方政府涉有任令已徵收土地長期閒置情事;而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亦未落實要求各需用土地人及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顯有未善盡監督考核職責之違失。案經監察院調查並糾正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已取得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依徵收計畫使用,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

嗣經內政部檢討並研訂「已徵收取得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閒置土地檢討改善方案」,另監察院並要求內政部填註「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工作事項辦理期程表」,以確實精確掌控辦理進度。經統計,截至106年12月底止,僅剩64件、土地面積約65.41公頃,尚持續追蹤列管。鑑於其後續改善處理,為持續性之業務,且尚難於短時間內全數改善完竣,爰函請行政院自行列管,並持續督處後續辦理情形。

監察院積極督促取締查處 住宅區違法賣酒餐廳遭開罰   監察業務處

徐先生發現,臺北市某家位於「第三種住宅區」之餐廳涉嫌賣酒,經營酒館生意且影響到社區住戶居家安寧。依照「都市計畫法」、「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規定,第三種住宅區內不得經營酒館,於是多次向臺北市政府檢舉,但該府遲未依法取締裁罰,徐先生憤而轉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接獲陳情案後,詳細研究案情,並迅速函請臺北市政府依法妥適處理。該府收到監察院去函,檢視相關規定,認為確實有違規經營的事實。因此,該府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等規定,裁處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請使用人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等3個月改善期後,再續行稽查,確認營業態樣,如果還是違規,會再依法開罰。

徐先生在向監察院陳情前,雖然多次投訴臺北市政府,但該府似缺乏主動性,未能積極解決問題,引發人民抱怨並轉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為保障人民居住正義,嚴正督促地方政府應依法查處並取締,住宅區違法賣酒餐廳終於遭到裁罰並被命令限期改善。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7年9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45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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