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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3期 107.09.10發行
監察院調查「金門料羅港小三通走私」案 促使高雄關加強6項查緝作為   監察調查處

金門料羅港為小三通貨物通航港口,惟未建置貨物通關自動化設備,國內貨物與進出口貨物混放堆置,港區管制鬆散,肇生走私誘因,監察委員仉桂美為督促政府落實把關,防杜走私貨品入侵,確保國家安全,乃立案調查。

案經監察院完成調查並持續追蹤各機關改善後,料羅港貨物通關自動化設備已於106年6月16日建置完成,並於106年7月1日上線使用;金門縣政府港務處也強化料羅港區監視設備,於進口倉及保稅區露置場出入口加裝攝影監視器計14支,碼頭加設監視器10支,而出口倉已常設駐庫關員,每日盤點倉庫內存放貨物,有效管控貨物動態,以降低走私誘因;高雄關另於102年1月至106年12月查獲進口貨物涉及虛報貨名、數量或產地計17件,共追徵所漏進口稅額計新臺幣233,922元。

此外,高雄關採取:增加港區巡邏密度、篩選查核高風險貨櫃(物)、篩選監視高風險出口貨物裝船及保稅貨櫃(物)全程監視裝船、不定期執行夜間查緝、緝毒犬隊每月不定期至料羅港查緝毒品、高雄關機動稽核組不定期至料羅港實施複驗等6項加強查緝作為。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後續仍將持續督促相關機關落實查緝走私,避免走私貨品危害國人健康,確保國人健康人權,並維護國家安全。

監察院調查「緝毒犬隊未達目標」案 財政部預定107年至108年達標   監察調查處

毒品危害社會,衍生許多家庭悲劇,而可協助海關查緝毒品之緝毒犬數量,於民國106年底仍未達預定建置之目標,影響掃毒成效,監察委員包宗和、劉德勳及江綺雯為督促財政部達成「截毒於關口」之目標,使國人免受毒害之威脅,乃立案調查。

調查發現,行政院於97年3月26日以院臺財字第0970011760號函核定財政部關稅總局(現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下稱關務署)之緝毒犬培訓中心建置計畫,原預定於101年底完成40組緝毒犬隊,但自99至106年度,緝毒犬隊長期皆不足,其中100年度不足8隊最高,99、103、104年度均不足6隊,102年度不足4隊,105年度不足3隊,101年度不足2隊,迄106年度仍不足3隊,均未能有效改善。

調查同時指出,我國於103及104年度入境旅客是澳洲之1.23倍及1.26倍,進口貨物為澳洲1.14倍及1.15倍,而同期間我國緝毒犬隊僅為31隊、32隊,反觀澳洲為44隊及47隊,顯然不如澳洲緝毒犬隊配置之充裕。

案經監察院函請財政部改善,並持續追蹤後,財政部於107年7月2日回復略以,關務署每年培訓6至7隻緝毒犬,預定於107年至108年底可達成部署40隻緝毒犬,且正規劃擴充緝毒犬隊規模;其次,關務署於107年開放新進關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即可參加領犬員甄選,使得107年有23人自願參加甄選,有助於充實緝毒人力;此外,關務署也在108年度概算提報「鳳岫緝毒犬管理中心整建計畫」,以增進查緝勤務訓練效果。

海關把守國家大門,功能甚為重要,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後續仍將持續監督財政部,建構「服務、便捷、安全、廉能」的優質海關,以避免毒品入侵,減少家庭悲劇發生,並確保國人健康。

監察院修正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擴大會務參與   人權保障委員會

為擴大參與,並使監察院人權業務的推動,得衡平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新興事務需求,監察院於107年7月23日修正「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人權保障委員會委員由全體監察委員兼任,主任委員由監察院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監察院副院長擔任;並增訂該會得基於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於會內分設各種小組之規定;另新訂該會性別平等小組設置要點。

為了強化監察權保障人權的功能,監察院早在89年3月即依法設置人權保障委員會,多年來一直努力推動國內人權的提升,並與國內人權團體加強聯繫及交流,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活動,及宣導人權理念。為落實我國人權保障,促使國內人權標準與國際接軌,我國自98年起陸續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通稱「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施行法,以推動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自此,監察院並得據以監督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執行國際人權義務。

基於每位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皆與人權保障有關,並累積豐富經驗,監察院再次通盤檢討修正「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以擴大監察委員對於人權事務的參與,並配合我國研議設置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之「國家人權機構(NHRIs)」的進展,調整修正該會任務。自107年7月25日起,人權保障委員會已依該新修正規定運作施行。

【附件】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監察委員促簡政便民 造林獎勵金申辦解套   監察業務處

鄧先生從105年開始向苗栗縣政府某鄉公所承租原住民保留地,持續從事造林工作,因而向該公所申請造林獎勵金,不料卻收到縣政府來函通知,必需繳交前手承租人的租金完納證明書,才同意核發造林獎勵金。由於鄧先生並非之前的土地承租人,實在提不出證明書,非常苦惱。當他獲知監察委員將於107年1月22日前往苗栗縣,進行地方巡察並受理民眾陳情,當天特地前來向監察委員遞交陳情書。

監察院受理此案後,詳細研究案情,迅速函請縣政府依法處理;該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收到監察院去函,檢視相關規定,最後認定鄧先生的情形符合造林獎勵金申請要件,因此,同意核發,並在107年6、7月間,完成撥付作業。

鄧先生在向監察院陳情前,雖然多次和鄉公所及縣政府進行協調,但他的申請案一直未能獲得核准,難免有所怨懟。監察委員親自受理本件陳情案後,監察院即積極促請縣政府秉持依法行政、簡政便民的原則辦理本案,終於獲得解決。從鄧先生的陳情案例,可以看出監察院在保障人民權益上的用心及努力,同時也展現紓解民怨的實質績效。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7年8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86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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