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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3期 107.09.10發行
監察院修正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擴大會務參與   人權保障委員會

為擴大參與,並使監察院人權業務的推動,得衡平各項國際人權公約的新興事務需求,監察院於107年7月23日修正「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人權保障委員會委員由全體監察委員兼任,主任委員由監察院院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監察院副院長擔任;並增訂該會得基於人權議題或業務推動需要,於會內分設各種小組之規定;另新訂該會性別平等小組設置要點。

為了強化監察權保障人權的功能,監察院早在89年3月即依法設置人權保障委員會,多年來一直努力推動國內人權的提升,並與國內人權團體加強聯繫及交流,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活動,及宣導人權理念。為落實我國人權保障,促使國內人權標準與國際接軌,我國自98年起陸續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通稱「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等施行法,以推動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自此,監察院並得據以監督各級政府機關落實執行國際人權義務。

基於每位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皆與人權保障有關,並累積豐富經驗,監察院再次通盤檢討修正「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以擴大監察委員對於人權事務的參與,並配合我國研議設置符合聯合國《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之「國家人權機構(NHRIs)」的進展,調整修正該會任務。自107年7月25日起,人權保障委員會已依該新修正規定運作施行。

【附件】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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