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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3期 107.09.10發行
人事人員誤核薪給 教師遭討百萬薪資 監察院糾正教育部、臺東縣政府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小C(化名)在一家公司任職,雖然薪資不錯,但每個月除了父母孝親費、小孩私立幼兒園學費外,房貸、車貸及各種大大小小的開支,隨著不斷上漲的物價,每一分錢都卡的很緊,生活用度也是非常精打細算。小C的案例並不陌生,不論是在公、私部門的上班族,應該都深有感觸。擔任著上有高堂下有妻兒的「夾薪族」,每個月的薪水幾乎是日常生活柴米油鹽的開銷來源,如果此時因人事單位誤核薪資,導致要求繳回過去多年溢領的薪水費用,無異是給當事人一記重大打擊,造成當事人莫大的痛苦。

某位教師在57年就任職於前臺北縣和美國小等多所學校,後來為取得碩士學位,辭職進修,86年經甄試錄取為臺東縣三間國小教師、93年再錄取為臺東縣大武國中教師,原本臺東縣政府所支付的薪水是以碩士學歷起薪並加計職前任教之年資敘薪,但後來因為該府及所屬上開學校的人事人員,未能詳查教育部法令規定及實質正確審查該位教師的送審文件,以致接續發生3次誤核薪級情事,最後向該位教師追討其於上述臺東2校任職期間之溢領薪資,計新臺幣112萬1,393元。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除了臺東縣政府的疏失外,究其源頭,教育部在處理教師人事法令不完備發生之敘薪個案時,針對同一性質事件之行政行為欠缺明確,未有正當理由又為差別待遇,爰糾正教育部、臺東縣政府。以上因教師人事法令欠缺完備,造成教師當事人無比的痛苦,進而損及政府信譽,監察院所提糾正案,將促使政府機關於執行職務時,應正確依照法令辦理,避免類似憾事再次發生,以紓解民怨。

監察院調查安置機構院童遭虐死案 督促主管機關落實稽查及輔導處遇計畫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0條揭示:「針對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之兒童……締約國應依其國家法律確保該等兒童獲得其他替代方式之照顧。」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於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安置機構收容的兒少多來自功能失調的家庭,或未受到適當之養育與照顧,甚至遭到遺棄、身心虐待等不當對待,致有發展遲緩、情緒障礙、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行為違常等情形,需於安置期間修復其身心狀況,以促其人格正向發展,安置機構視為受虐兒少最後一道防線。

何童因遭其母親家暴,經由新竹縣政府轉介安置至苗栗縣聖方濟育幼院收容,本應獲得適當照顧,由政府協助重建家庭功能,俾其順利返家,惟105年10月9日何童因未完成學校功課,又受到同儕自由活動而分心,育幼院的張姓生輔員因此管教何童,將何童過肩摔,使其頭部撞擊到地面,導致其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休克不治死亡。

受虐兒面對親人施暴已烙下身心的傷痕,安置機構未能妥為替代照顧,甚至再度以暴力相向,無疑讓這群弱勢的孩子更加驚惶、孤立無援。

監察院心疼無力呼喊的孩子們,積極展開調查,調查發現張姓生輔員並非第1次對院生施暴,也曾發生對其他院生有「過肩摔」、「打耳光致瘀血」、「用頭撞牆壁」等管教過當行為,且曾遭院方施予心理諮商、停職處分,但院方卻未依規定通報苗栗縣政府。本案事發前,105年6月間該院院生反映遭另一名黃姓生輔員要求下跪之嚴格管教情事,即為警訊,惟苗栗縣政府知悉,不但未予詳查,也未將育幼院對院生的照顧管教事項列為查核重點,因稽查不力導致該院院生多人陸續受傷害,損及個案權益。

調查亦發現,新竹縣政府未落實對何童原生家庭定期追蹤評估,也未對其提出長期輔導計畫,對何童母親未施予親職教育以提升其照顧能力,也未積極引入資源以重建其原生家庭,致何童未能早日返家。

  監察院於106年9月糾正苗栗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苗栗縣政府改善對轄內兒少安置機構的監督查核,除搭配一名社工人力觀察該院院生在院內生活概況,隨機訪談院生外,並將特殊事項落實記載於查核表內,做成訪視紀錄。新竹縣政府因應部分家長或以工作關係或地處偏遠為由拒絕參加親職教育者,發展到宅親職教育服務。監察院將賡續督促落實改善,追蹤具體執行進度,共同為兒少掃除陰霾,撐起保護的大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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