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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2期 107.08.10發行
監察院調查「村里幹事協助通報弱勢救助案」 促使2年協助通報案件達8,531筆   監察調查處

由於高風險家庭、獨居老人、中低收入戶及急難救助個案,需要政府與民間提供緊急協助,然因往往未能即時完成個案通報,而錯失解決問題先機,監察委員仉桂美、尹祚芊、王美玉關心弱勢民眾之人權,乃就如何落實村(里)幹事執行社會福利政策之功能立案調查,經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改善後,已有改善效果。

綜觀這篇調查報告強調:「村(里)幹事為社區中第一線的基層人員且工作繁雜,而社會福利服務工作項目中相關社福、救助及保護法規亦陸續將其納為責任通報人,內政部應協同衛福部加強村(里)幹事相關社福教育與在職訓練,強化其職能及服務敏感度,以有效發揮其通報人角色及功能。」顯見落實村(里)幹事擔任通報人有其必要性和急迫性。

案經監察院持續追蹤後續辦理情形後,行政院於107年4月23日將改善情形函復監察院,由此復函可知,統計各地方政府於105年至106年,經由村(里)幹事通報之社會救助通報案件數達8,531筆,而105年至106年9月底,透過村里幹事、村里鄰長通報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案件已達2,790筆,二者合計11,321筆,對及早疏解民困、預防悲劇有所助益。

此外,衛生福利部也督導地方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作為,包含:規劃將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納為107年度指定辦理施政項目考核,促使考核結果不佳之地方政府積極改善辦理;每年召開3次「兒少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及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檢討暨網絡聯繫會議,以發揮檢討、協調功能。

監察院為落實人權保障,將持續監督通報情形,以及早發掘兒虐、家暴、老人保護、身心障礙保護、性侵、高風險家庭……等個案,而能及早通報主管機關介入處理,以保障弱勢民眾之人權。

監察院調查「大陸大蒜疑似混充泰國大蒜進口案」 使得大蒜、香菇以全數清櫃查驗為原則   監察調查處

國內於105年5月間,爆發「疑有業者將80公噸中國大陸大蒜混充為泰國大蒜進口我國案」,引起農民和消費者高度關注;監察委員楊美鈴、高鳳仙、蔡培村關心農民和消費者權益,即針對上情立案調查,經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改善後,已有改善成果。

綜觀這篇調查報告強調:「進出口貨物查驗項目及注意事項繁多,惟關務署並未訂定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查核表,有礙各項查核作業之正確落實;復欠缺進口貨物取樣方式及數量之明文規範,驗貨關員竟僅憑經驗傳承各自作業,且實際取樣方式及紀錄付之闕如,均亟待檢討改進」,此部分成為監察院持續追蹤改善重點之一。

案經監察院2年來持續追蹤改善後,財政部於107年2月14日將改善情形函復監察院,由復函可知,海關為使驗貨關員落實進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取樣作業,已訂定「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其內容包含進出口貨物之查驗、進口貨物標記及號碼之施用、驗畢註記及簽單、貨樣之提取、化驗與管理……等,以詳細規範查驗作業程序及查驗方式。

另為利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財政部亦於106年2月9日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及其標準作業流程圖,明定產地認定及查證作業。此外,另於106年5月18日修正「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規定自亞洲地區進口之大蒜、香菇以全數清櫃查驗為原則;其開櫃、查驗及取樣會同農政主管機關及納稅義務人等進行,並副知政風單位;另外也增訂取樣時以拍照或錄影方式存證,當同批貨物如顯有不同品質外觀者,應分別提取足量貨樣,供化驗或鑑定所需,且要求會同查驗相關機關人員須於樣袋共同簽認;至於農產品或易腐貨樣需其他機關(構)協助鑑定、化驗者,應於封緘後次一工作日內遞(寄)出,確保送鑑定貨樣品質並避免延宕;此修正內容可進一步強化海關把關功能。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由本案可知,監察權之行使,確實可對人民生活產生正面的影響,因此日後仍將持續監督海關落實對進口農產品之查驗與把關,以保障我國農民權益和消費者人權。

監察院調查「雲林監獄炊場重油外洩案」 促使各矯正機關逐步汰換既有設施 並加強督導管理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雲林監獄(下稱雲林監獄)於106年6月發生炊場鍋爐疑似遭雷擊,致輸油管線破裂,造成重油外洩事件,該監除長期疏於檢修,且未依法設置防溢堤,致污染附近農田及排水路,所提改善方案,亦遭矯正署草率駁回部分治本之重大工程。經監察院立案調查並予糾正後,矯正署已函請所屬機關,妥適檢視既有炊場鍋爐設施,通案調查其改善及汰換之需求,並籌措相關經費,俾能減少空氣污染、降低意外事故之發生。

本案調查報告指出,雲林監獄為避免污染之危害進一步擴大,遴調收容人協助清除重油污染及割除污染稻作,不符監獄行刑法第25條及第27條之規定,恐有損害受刑人健康之虞,經矯正署通案提示各機關於分派收容人作業時,對於執行專業性質工作時,應留意作業時數上限及作業安全等相關規範,以確保收容人之權益。

再者,雲林監獄於102年及106年先後發生兩次漏油事件,惟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對於前次事件,僅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至本次事件,始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釋該監有水污染防治法之適用,有關地上與地下儲油槽管制,法令規範尚有未盡明確部分,經相關主管機關提出檢討改善作為,以期達成土壤及地下水體污染之預防管制。

針對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是否應併入地下儲油槽,以達管制及降低污染風險,以及矯正署所屬機關不得恣意援引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指定收容人作業等節,監察院將持續追蹤並為監督。

遲來20年的正義 不要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監察業務處

胡先生於87年間因為毒品案件被抓,黃先生與秦先生分別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及3萬元,擔保胡先生在日後法院開庭時,都會準時到庭接受審問。某次開庭,胡先生沒到,法院以為他逃逸了,立即發布通緝,並沒收了黃先生與秦先生共9萬元的保證金。經過黃先生四處瞭解,發現胡先生根本沒有逃走,人一直都在臺北看守所接受毒品觀察勒戒。於是,黃先生遞書狀向法院說明事實,可是多次抗告,法院竟都表示,胡先生確實在看守所接受毒品觀察勒戒並無逃匿,但是沒入保證金的裁定已經確定了,不能退還。

黃先生認為法院既然已經查清楚胡先生沒有逃走,沒入保證金就是錯誤的,況且胡先生根本就在政府監管當中,政府怎可以如此蠻橫無理,近20年來這件事一直讓他耿耿於懷。近來,黃先生眼見政府積極推動轉型正義,燃起這樁舊案可能獲得平反的希望,便於105年向最高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歷經2次聲請,沒想到他得到的答復竟都是:「卷宗業已銷毀,本署歉難辦理」,他深感公務人員居然如此刻板,不能變通,憤而轉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在詳細審閱他的陳情資料後,認為法院及法務部的處置確實有再斟酌調查的必要,旋即函請法務部就黃先生的主張詳細查證並說明理由,經最高檢察署重新調查後,也同意黃先生陳情內容確實有證據可以證明,於是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從監察院發文到檢察總長擬具非常上訴書送最高法院審理僅短短15天,黃先生20年來的心聲終於獲得回應,相信法院最終會還給黃先生一個遲來的正義。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7年7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46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2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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