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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2期 107.08.10發行
監察院調查「雲林監獄炊場重油外洩案」 促使各矯正機關逐步汰換既有設施 並加強督導管理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法務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雲林監獄(下稱雲林監獄)於106年6月發生炊場鍋爐疑似遭雷擊,致輸油管線破裂,造成重油外洩事件,該監除長期疏於檢修,且未依法設置防溢堤,致污染附近農田及排水路,所提改善方案,亦遭矯正署草率駁回部分治本之重大工程。經監察院立案調查並予糾正後,矯正署已函請所屬機關,妥適檢視既有炊場鍋爐設施,通案調查其改善及汰換之需求,並籌措相關經費,俾能減少空氣污染、降低意外事故之發生。

本案調查報告指出,雲林監獄為避免污染之危害進一步擴大,遴調收容人協助清除重油污染及割除污染稻作,不符監獄行刑法第25條及第27條之規定,恐有損害受刑人健康之虞,經矯正署通案提示各機關於分派收容人作業時,對於執行專業性質工作時,應留意作業時數上限及作業安全等相關規範,以確保收容人之權益。

再者,雲林監獄於102年及106年先後發生兩次漏油事件,惟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對於前次事件,僅依廢棄物清理法處以罰鍰,至本次事件,始函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釋該監有水污染防治法之適用,有關地上與地下儲油槽管制,法令規範尚有未盡明確部分,經相關主管機關提出檢討改善作為,以期達成土壤及地下水體污染之預防管制。

針對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是否應併入地下儲油槽,以達管制及降低污染風險,以及矯正署所屬機關不得恣意援引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指定收容人作業等節,監察院將持續追蹤並為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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