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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10期 107.06.08發行
施用毒品案件遭重複處罰 監察院促提非常上訴終獲最高法院撤銷改判   監察業務處

受刑人黃君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半年後又因施用毒品,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強制戒治。事隔5年後,黃君再度施用毒品,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黃君因受評定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再向法院聲請強制戒治。但法院審理發現,黃君曾在5年內重複犯下相同案件,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不應再執行觀察、勒戒的保安處分,而是該直接追訴處罰,於是駁回檢察官聲請,並由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法院判處黃君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減刑後減為有期徒刑3月,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然而黃君已執行完畢的觀察、勒戒處分,難道就這樣一筆勾銷了嗎?該如何提起司法救濟呢?黃君決定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受理黃君的陳情案後,函請司法院說明並釐清爭點,認為法院所為之觀察、勒戒裁定確有違背法令事由,後續另函請法務部說明相關疑義,並敦促地方檢察署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嗣經最高法院審認該裁定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事由,將該裁定撤銷,改判駁回檢察官之觀察、勒戒聲請,黃君的權益終於獲得救濟。

我國刑事非常救濟制度,是為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益而設,但受限於相關規定及條件,藉此獲得平反者不多。本案經監察院依法促成非常上訴並獲最高法院撤銷改判,乃監察院戮力保障人權的另一實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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