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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9期 107.05.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國有土地遭傾倒廢棄物案 督促落實國土產籍管理、善盡環境保護責任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我們也不能再像過去,無止盡地揮霍自然資源及國民健康。所以,對各種污染的控制,我們會嚴格把關,更要讓臺灣走向循環經濟的時代,把廢棄物轉換為再生資源。對於能源的選擇,我們會以永續的觀念去逐步調整。」(摘自總統蔡英文就職演說)

依據「106年環境保護統計年報」,我國105年申報事業廢棄物產生量約1,897萬公噸,然而臺灣地小人稠,可利用的土地面積有限,如何容納與日俱增的事業廢棄物?部分事業廢棄物竟遭非法棄置,囤積於國有非公用土地。

監察院為維護國有財產權益及守護國民健康,積極展開調查,調查發現財政部暨所屬國有財產署對於移交或續租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未於接管或換約時辦理現場勘查,亦未落實產籍管理與巡查工作,導致高雄市大寮區潭平段等24筆國有非公用土地被非法棄置廢棄物,直至環保機關通報方知經管土地被棄置廢棄物,卻因無法釐清棄置態樣分屬何種狀況及查明棄置廢棄物的時間點與污染行為人,致經法院判決應負管理及清理責任,所需清理費用高達新臺幣11億5,663萬3,398元。

土地一旦遭非法傾倒、棄置重金屬、有機化合物等廢棄物,毒性將可能污染土壤,滲漏至地下水源或地表逕流,不僅破壞環境品質衛生,造成土壤、水文不可回復的傷害,更危及農林漁牧生產條件,產生食安與疾病風險,將為國民健康與世代發展帶來莫大衝擊。

監察院憂心堆積如山的廢棄物,背後深埋全民所需付出的代價,並為確保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最佳利用,爰糾正財政部暨所屬國有財產署,期行政院正視問題的嚴重性,督同相關機關籌謀土地活化及人力調配等改善方案,並結合科學技術與社區力量加強監測、巡護,以防堵未然,善盡國有財產管理與環境保護的義務與責任。

  環境基本法第4條規定:「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我們享有工業化、科技化帶來的生活品質,看似擁有,但隨之而來的環境品質低落,卻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真相,唯有從你我做起,取之於環境,也懂得善待它,從政策、教育、經濟發展、生活等層面,將環保意識、環境成本內化於心,讓環境得以永續,才能傳承給下一代一個充滿希望的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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