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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6期 107.02.09發行
監察院調查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 督促落實環境影響評估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追求經濟發展,使人與自然的角力無可避免,經濟成長的同時,生態環境可能正一點一點地被蠶食,未來恐需付出更高的環境成本,如何從中取得平衡、永續共存,在在考驗各國政府的智慧。

臺東縣政府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於93年12月14日將該縣卑南鄉杉原海岸兩筆土地以BOT方式委由美麗灣公司進行開發,整體開發面積為59,956平方公尺,已達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規模;惟臺東縣政府非但未依法督促業者於開發前先辦理環評,甚至配合辦理土地合併及再分割作業,規避環評。案經環保團體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業者應停止開發行為,經行政法院認為有理由,判決臺東縣政府應命美麗灣公司停止一切開發施作工程行為。

此外,臺東縣政府於行政訴訟期間未充分審酌相關事項,仍有條件通過環評審查,導致行政訴訟屢屢敗訴,相關爭議迄今歷10餘年,損及政府形象,且未善盡監督及管理責任,致發生工程廢棄土任意棄置沙灘,傷害生態環境。

監察院為保障環境人權,於106年2月糾正臺東縣政府,督促其研謀改善。臺東縣政府復函表示,爾後將落實請開發單位填寫「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並提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填寫「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確認開發行為內容是否屬實後,再送該府判斷是否需辦理環評;完備此一程序,避免類似美麗灣渡假村之環評紛爭再次發生。

如果水不再清澈,空氣不再清新,換得的經濟起飛真的是我們所追求的嗎?現在,決定未來!當環境成就了經濟發展,人們宜應暫緩腳步,給自然休養生息的時間。監察院以人民為本,將持續督促行政機關,在擘劃經濟政策的當下,為臺灣世代子孫留下美麗環境,謀求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雙贏。

監察院關心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 並督促落實無障礙環境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最近,根據真人真事改編的電影《你是我的勇氣》廣受好評,劇情敘述2013年在波士頓馬拉松爆炸案中失去雙腿的主人翁,如何重新振作並面對不一樣的人生。

工作能創造個人存在價值,亦是個人自信心與成就感的重要來源,還能產生社會關係,建立人際互動。同樣地,就業參與不僅能讓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也對其心理具有正向意義,更具有參與社會與實踐社會義務的意涵。協助身心障礙者進入勞動市場,妥善運用及編列相關經費,並推動無障礙的物理環境,無疑成為當代福利國家身心障礙的重要政策。

我國已公布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依據該公約第9條規定,國家應採取適當的措施,建構無障礙環境,使身心障礙者能夠獨立及充分參與生活各個方面;同時第27條也要求國家應採取適當的步驟,防護及促進身心障礙者工作權的實現。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前身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86年4月23日修正時,即明定各地方政府應成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下稱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並分別專款專用於身心障礙者就業事項及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的改善與推動。面對年年增加的身心障礙者人數,政府更應加強有效運用前述兩項基金,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的自立及發展。

監察院基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已國內法化,再加上前述兩項基金攸關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及無障礙環境的建構,運作迄今已有20年之久,但地方政府有無依法落實專款專用與實際運用的效益,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有無落實監督,於是立案進行調查。而為能全面檢視4個年度各縣市前述兩項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此調查耗時1年6個月。

監察院調查發現,勞動部連續6年未於每年4月底前,將已收取的差額補助費統籌分配款項,撥交至提撥數額小於分配數額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影響各地方政府對於基金的收支運用。又未能有效督促各地方政府編列公務預算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且對於各縣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的留存管理及運用情形,也未善盡監督考核的責任,以致該基金的留存管理及運用存有許多缺失。

  另調查亦發現,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未能積極督促各地方政府對於未完成改善無障礙設備與設施者執行裁罰,致使相關裁罰形同虛設;加上該署長期疏於督導地方政府依法成立無障礙設施改善基金,且於各縣市該基金收入及餘額多呈現急遽萎縮之下,仍未能通盤檢討評估該基金的規模、實際運作成效及繼續存在效益,坐視該基金名存實亡。

  隨著身心障礙者人數逐年增加,監察院瞭解身心障礙議題不應侷限於個人醫療,應擴大至促進勞動市場進用身心障礙者,確保其享有均等機會與職涯發展之工作條件,以及關注環境是否對此群體造成任何形式的歧視或限制,促使向公眾開放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設施,均能考慮身心障礙者無障礙的所有面向,故於106年2月糾正勞動部、營建署,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藉此督促政府加強重視對身心障礙者相關權益的維護與保障。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將有效監督行政機關作為,力求國家施政及各項行政作為皆能符合人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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