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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105期 107.01.10發行
減刑結果不利被告 監察院查究終獲救濟   監察業務處

黃姓陳訴人前因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已入監服刑。96年間檢察官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後,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7月15日,反而較聲請減刑前的刑期為重,對此一顯然更不利益的結果,陳訴人自然無法接受,於是向監察院陳情,希望能獲得訴訟救濟機會及公平、合法的審理結果。

監察院受理陳情後,歷經多次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依權責研處,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發現本案陳訴人所犯數罪中,有關共同殺人未遂罪之第二審上訴,雖係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上訴狀,但依實務見解,似仍可發生合法上訴的效力,上訴並未逾期,遂再依被告聲請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上訴,終獲該院受理,並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較輕刑度確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判決)。最後再經檢察官依陳訴人請求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結果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360號裁定)。

陳訴人雖然涉犯共同殺人未遂等重罪,應接受國家的刑罰,但仍應保障其獲得公平審判及依法救濟的訴訟權利,以維護被告人權。本案經由監察院努力釐清案情事實,被告終於獲得公平審判結果。本案陳訴人依法提起上訴的審級救濟利益,及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刑的權益,業已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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