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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4期 106.02.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國道肇事案件 力促交通部採取改善對策 維護民眾生命安全   監察調查處

國道肇事案件及傷亡人數呈成長趨勢,且重型車輛如大貨車、全聯結車等肇事比率及嚴重性有偏高情形,大型車輛超載除破壞道路路面外,超載或裝載物品捆紮不牢掉落,更嚴重影響行車安全,致釀車禍傷亡或阻礙交通。

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對於民眾生命安全甚為重視,監察委員章仁香、楊美鈴及劉德勳於105年針對「國道車輛肇事問題」立案調查,提出調查報告指出: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對重型車輛在國道肇事情形,除A1類事故(指造成人員當場或24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比率及嚴重性仍偏高之外,近年A2、A3類事故(A2類交通事故係指造成人員受傷或24小時後死亡之案件;A3類指車輛碰撞造成財損,但無人傷亡案件)件數亦呈現逐年增加之趨勢,缺乏主動檢討改善之機制,至今仍無整體性之檢討及因應方案。

三位委員也提到,有關國道重型車輛5大主要肇事原因之防制作為,如強化貨車駕駛人堆疊或捆綁技巧或確認裝載安全之知能、駕駛人不疲勞駕駛宣導等,並未有具體成效。且內政部警政署依法執行汽車裝載行駛相關稽查,對於執法盲點或難以舉證之情事,如地磅處所1公里內路段之限制難以強制過磅、行駛中掉落物舉證之認定、國道掉落物件數遠高於取締件數等窒礙處,應予提升執法技巧,以落實稽查舉發,惟卻坐視違規情事迭然重生,難維交通秩序之目標。

監察院在完成調查之後,經過持續追蹤改善,已促使高公局自105年4月起,每月主動邀集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與高公局各區工程處,針對上月份A1類與特殊事故召開改善檢討會議;另就國道重型車輛5大主要肇事原因,如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未注意車前狀態等部分,高公局除至國道服務區辦理教育宣導外,已走出國道至貨運工(公)會辦理教育宣導,並協調交通部公路總局(下稱公路總局)於舉辦教育訓練或運輸工(公)會召開相關理監事會時,通知該局各區工程處就近派員宣導國道行車安全事宜。

此外,公路總局為加強交通安全廣播節目宣導計畫,截至105年9月底止,委製電臺共18家,宣導共24集,相較於104年均有顯著增加。至於,貨物超載相關罰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105年11月1日三讀修正通過,總統並於105年11月1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0091號令公布。另關於貨車裝載物品掉落影響其他用路人之安全,公路總局刻正研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條文修正草案,欲藉由處罰導正貨車駕駛人裝載習慣,以防患於未然。

  監察院指出,為保障國道用路人生命安全,仍持續追蹤防範肇事之改善情形,為民眾生命安全把關,使人人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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