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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4期 106.02.10發行
監察院促環保機關跨縣市解決垃圾危機 提振生活品質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夏天正是小琉球旅遊的超級旺季,去年湧入的遊客量是島上人口的上百倍之多,遊客、島上物資都要靠船運,垃圾也是。今年初夏,上千噸垃圾堆滿小琉球焚化廠前垃圾集中場,居民、觀光客經過都不時聞到空氣飄散一股臭味,小琉球成了垃圾島。」(引自104年8月19日聯合報)

監察院早於90年代起,即曾多次調查「國內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等相關案件,發現國內「跨縣市合作處理垃圾政策」自90年代推動迄今,已逾10多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卻迄未健全統一調度分配、風險預測及應變管理機制;屏東(琉球)、南投、臺中、彰化、雲林、新竹等縣市轄區自104年初起,卻因「大型活動與大量觀光人潮」、「焚化廠歲修、運轉效率、屆齡問題」、「契約屆期」、「地方政黨輪替」……等大部分可預測因素或風險,造成區域合作機制失靈,垃圾無法正常處理而發生嚴重久置,致生民怨窘境。

監察院傾聽人民的聲音,為促使垃圾妥善處理,以維護民眾生活品質並減輕對環境的迫害,經另案調查發現,104年相繼發生垃圾嚴重久置而無處可去之縣市,全國及該等縣市垃圾妥善處理率竟仍大部分皆呈現100%,明顯與事實未盡相符,不無美化數據,形成垃圾已被妥善處理的假象;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轄內焚化廠經環保署查獲未待轄內及跨區調度之家戶垃圾處理完竣後,即超收處理事業廢棄物,背離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書件所載內容外,又將所收受之南投縣垃圾量由約定每日150公噸調降至60公噸,已違背雙方簽訂之行政契約及區域合作政策。

監察院旋即於105年2月糾正環保署、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促使中央及各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研謀解決良策,以遏阻任何可能發生之垃圾處理危機。

垃圾在焚化或掩埋過程須格外慎重,稍一不慎,極可能影響土壤、地下水甚或海洋而有污染生態、環境之虞,更危害你我的健康。國內24座營運中焚化廠之平均廠齡已逾15年,其中13座更已逾或將屆原規劃之20年服務年限,除政府應未雨綢繆,妥為規劃未來垃圾處理方式外,更重要的是你我一起來落實垃圾減量及資源回收,每個人承擔一點點的麻煩,讓我們生活的地球更美好。

監察院滅蚊 督促海市蜃樓轉型活化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海市蜃樓:台灣閒置公共設施抽樣踏查》一系列書,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姚瑞中老師帶領學生下鄉進行踏查,以攝影及文字記錄臺灣閒置或低度使用的公共設施,即俗稱的「蚊子館」。這些公共設施當初興建時可能立意良好,但卻因地理位置不佳、交通建設不便、後續規劃不良、經營管理不善、維護經費不足或配套措施不完善等原因,導致門可羅雀,甚至無人問津,最後變成閒置公共設施,以致浪費公帑。根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最新統計資料,截至105年第3季,列管閒置公共設施件數為124件,建設經費合計高達新臺幣(下同)269.47億元。

前臺中縣政府為達成「一局,三中心,多據點,廣結盟」的文化政策,規劃興建「大里市藝文中心廣場—臺中兒童藝術館」(下稱臺中兒藝館),並編列4億元經費,打造臺中第一座兒藝館,以推廣兒童藝術教育、加強文化交流及開發藝文資源。惟據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派員稽查發現,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辦理臺中兒藝館委託民間經營效益執行情形,核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案經監察院調查發現,臺中市政府文化局長期未善盡監督管理的責任,導致該館營運績效遲未能獲得真正改善,損及公共利益與政府權益,爰予糾正促其注意改善。

針對監察院之糾正,臺中市政府表示糾正案文中所述各項疏失,該府文化局均將引以為鑑;未來臺中兒藝館轉型活化過程中,如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將於契約中列入地租及權利金計收標準,落實評估機制,督導廠商依約執行,並檢討經營不善之關鍵原因,以及時改善,提升營運績效並達成經營目標,避免重蹈覆轍,造成公共利益與政府權益之損失。

監察院將持續積極追蹤,發揮監督功能,督促臺中市政府及該府文化局善盡管理職責,以過去臺中兒藝館的經驗為鑑,避免再次發生效能過低或經營不善等情事,確保閒置公共設施轉型活化後不會再次閒置,保障公共利益並看緊人民荷包。

監察院端正國軍風紀 維護性別工作平等權利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我國性騷擾防治法規定,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以他人順服或拒絕作為相關權益獲得、喪失及減損的條件;或是以各種方式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其正常生活受到影響。

性別工作平等法也規定禁止受僱者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詞或行為,侵犯、干擾人格尊嚴及人身自由,影響其工作表現,或是雇主以上述的言詞或行為,作為對受僱者勞務相關權益關係的交換條件;該法同時也明定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均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

監察院於104年7月受理陳情並調查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下稱教準部)所發生的性騷擾案。經調查發現,該部林姓上校自103年起,多次利用權勢對部屬以肢體接觸及言詞進行性騷擾行為,構成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所規定的性騷擾,並且多次要求部屬接送上、下班,以及幫忙購物卻未支付金錢。林姓上校的行為違反了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不僅對部屬造成傷害,而且嚴重破壞了國軍形象。

同時,監察院調查亦發現,因性騷擾事件具有高度私密性,被害人往往不願意張揚,而選擇先透過非正式申訴管道,向熟稔之同僚或長官傾訴或尋求協助,顯示教準部在被害人正式提起申訴前,並未建立相關因應措施或處理機制,以提早發現並提供協助。另教準部在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後,並未依照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於7日內組成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調查;教準部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與性騷擾申覆會的審議委員完全相同,違背了救濟制度的原意,不符正當法律程序。此外,教準部將被害人調離至該部的下屬單位,使其因職務調動而喪失了資訊專業加給,不僅沒有考量被害人的感受,同時也造成被害人權益受到實質上的損害。

監察院在完成調查後,於105年1月彈劾林姓上校,並糾正教準部,督促其確實檢討改善相關處理措施。彈劾案經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後,於105年4月議決:林姓上校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工作職場上的性騷擾往往反映了性別上權利的不平等,不但造成受害者身心不安、困擾與壓力,且會影響受害者工作意願、工作表現,以及職位的獲得、陞遷與待遇,明顯違背了性別工作平等的精神;而國家機關尤應遵守相關法律所賦予健全兩性工作環境的義務,以落實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所揭櫫「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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