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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92期 105.12.09發行
監察院促珍惜自然資源 落實水土保持 保護臺東縱谷原始山林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賴桑(賴倍元)30年來在東勢大雪山種樹,耗資20億,種下了30萬棵樹。他以愚公移山的精神,把山上的不毛之地變成珍貴森林。他把守護森林變成畢生志業,決心要傳給一代又一代一個美麗的臺灣森林。他訂下種樹的三不政策:不砍伐、不買賣、不留給賴家後代。…… 『人生到底在追求什麼?』賴桑會問上山去看森林的友人。我多麼希望這些人下山以後會要求自己:即使不是『根留臺灣』的種樹人,但千萬不能做一個『債留臺灣』的白吃者。」(引自遠見雜誌第345期)。

臺灣本島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地形多山陡峻,山地、丘陵即占臺灣全島總面積3分之2,且地質脆弱及地理環境易受颱風豪雨侵襲,再加上氣候變遷,以致於洪水、土石流等天然災害頻仍。生於斯,長於斯,臺灣自然環境與日常生活關係緊密,山坡地之水土保持及保育管理至關重要,如同賴桑般根留臺灣的種樹者不僅是森林的守護者,更是環境永續的領頭羊。

臺東縣的山坡地占全縣土地面積近94%,位居全臺第2位,其雖屬寶貴的自然資源,但如管理不當,亦可能淪為天然災害的禍源。然據悉該縣山坡地違規濫墾及超限利用嚴重,監察院關心國土保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爰積極調查發現,臺東縣全縣面積351,525公頃,近5年來山坡地違規使用並經處分有案者即達399件,面積215.53公頃,違規使用明顯。而臺東縣政府竟漠視該縣山坡地違規使用嚴重之實情,怠於行使山坡地水土保持核准案件施工期間及完工後之檢查職權,未能防微杜漸,導致山坡地屢遭合法掩護非法的手段濫墾,且未能有效查報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查報後的現場會勘查證及裁罰亦多所延宕,任由違規人心存僥倖拒不改正,而觀望者競起效尤,致該縣山坡地違規使用未獲有效遏止。監察院為防杜濫墾牟利的私慾不斷浸蝕環境,於105年2月糾正臺東縣政府,促其依水土保持法積極行使職權,並採取各種制止、強制改正等手段,以遏止不肖歪風持續蔓延。

人與環境是生命共同體,在人類經濟發展取得利益的同時,經常對環境造成無法復原的改變及破壞,如若我們無法停止以掠奪者的姿態對待環境,那每一次的環境損耗將猶如埋下一根根的炸彈引線,未來大自然的反擊必定是加倍奉還。惟有人人正視資源的有限性,順應自然法則,將「環境保育」內化為生活的一部分加以踐行,自然環境才得以循環不竭,真正共生、雙贏。

監察院監督矯正機關改善戒具施用及醫療照護規範程序 落實人權保障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公約第10條也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由此觀之,監獄行刑除了禁止酷刑的施行,避免使收容人產生劇烈的身心痛苦之外,更應該在自由受到限制的刑罰範圍內,給予人道和人格尊嚴的相關待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於103年12月1日發生林姓收容人遭鐵鍊綑綁於走道數小時後暴斃事件,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林姓收容人因罹患精神疾病,原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下稱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接受治療,至103年10月移返臺北監獄。林姓收容人自移返後第3天起即因為病情發作,發生多次攻擊他人、自殘、企圖自殺及吞食異物等行為,臺北監獄皆以違規行為處理,僅安排精神科醫師至監獄進行門診,並未積極協助他接受進一步的治療;此外,林姓收容人病發期間,臺北監獄將他監禁在違規房,對其施用戒具未合乎規定。103年12月1日臺北監獄以戒具將林姓收容人銬坐在走廊欄杆,以腳鐐聯結環繞背部,並配戴安全帽、壓舌板,再以毛毯置於前胸,長達5個多小時,使他無法出聲求救,即使昏迷也無法倒地,最終導致林姓收容人因窒息呼吸衰竭及代謝性衰竭而死亡。

監察院調查也發現,臺中監獄明知林姓收容人病情並未穩定改善,仍移返臺北監獄執行,導致他無法得到妥善醫療照護而使病情加劇,經不當管束而致死。此外,法務部矯正署視察人員於視察臺北監獄時,沒有依法調閱施用戒具相關簿冊及訪談員工、收容人,以致未發現違法事實加以導正;並且對於該監獄管理人員所反應林姓收容人管理戒護的問題及建議均加以漠視,沒有妥善協助處理以防範事件發生。

監察院完成調查後,隨即於104年12月彈劾本案發生時擔任臺北監獄典獄長戴壽南等5人,並於105年1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及臺中監獄,促其切實檢討改進。

「刻意的殘酷是不可原諒的」-勞勃.弗格森教授在《失控的懲罰》書中引用劇作《慾望街車》的對白作為開場,而對於人權與人格尊嚴的剝奪本身就是一件不可原諒的事,更何況是生命的剝奪。弗格森教授在剖析美國刑罰體制現況時說道:「被遺忘的是那些受苦的人,以及將被施予的痛苦的量。同樣被遺忘的是一種人性的概念、所有懲罰理論及有意義的法治原則關鍵」。收容人的基本人權及人格尊嚴,不能因為自由的剝奪而消滅,矯正機關的管理措施也應確實依法遵循。監察院將持續督促相關機關針對收容人施用戒具、施用固定保護及提供醫療照護等,制定更明確之規範及標準作業流程,以落實人權保障,避免不當對待事件再度發生。

有愛無礙 監察院保護身心障礙學生的受教權及人身自由權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美國知名作家海倫.凱勒自小即失明與失聰,1938年她於美國全國教育協會演講時曾言:「我心中的老師應是如何呢?應是一個能賦予知識生命,讓知識以新的樣貌於進步與文明中呈現之人。」於自傳中更提及:「早在我學會加法或描述地球的形狀前,蘇利文老師已教導我在清香樹林、株株綠草、妹妹手掌的線條及凹痕中,發現了美。」海倫凱勒與蘇利文老師之間深摯的師生情誼,至今仍為大家所津津樂道,然而在現今臺灣的教育環境中,卻仍然存在著身心障礙學生未能獲得妥善教育及照顧之情形。

國立臺南啟智學校(下稱南智)高職部、國中部與幼兒部於101年起,發生多起教師不當管教、違法體罰或疑似虐生事件,家長雖多次向校方申訴,校方卻遲延通報且未依法調查及懲處。

經監察院調查發現,南智對於高職部導師黃俊傑(下稱黃師)不當管教蔡生事件,未依法調查即草率以意外事件處理,校安通報遲延7個多月;對於黃師違法體罰蔡生事件,社政通報及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均有遲延。該校對於國中部老師趙信雄(下稱趙師)不當管教秦生事件,未依法於法定期間內為社政通報,且調查程序及調查報告內容均有嚴重瑕疵;關於秦生家長陳述秦生尚有數次被趙師違法體罰,導致其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事實,該校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均未曾向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訪談及調取資料,也未曾向成大醫院等醫療機構調取資料,以致於未能深入調查。又該校對於幼兒部導師陳惠芬(下稱陳師)違法體罰王生成傷且未送醫事件,未依法於24小時內為校安通報及社政通報;又未將陳師提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構成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均有違失,監察院爰於105年1月糾正南智和國教署。

長期浸濡於儒家孔孟思想的我們,深受其影響,許多教師更是自步入杏壇那一刻起,將「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奉為圭臬,春風化雨、兢兢業業、竭盡所能盡到為人師表的本分。然而,上述部分教師卻因未做好個人情緒管理,對學生不當管教、違法體罰,以致學生受傷甚至出現長期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令人不勝唏噓。畢竟,做不到身教,再多的言傳也只是淪為空談。

在「人權」已是普世價值的今日,為落實我國人權保護,監察院早於89年3月依法設置「人權保障委員會」,努力推動國內人權之提升。另為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我國已分別於103年11月20日及同年12月3日起,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監察院未來也將持續監督保障兒童與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並確保身心障礙學生的受教權及人身自由權能受到充分及完整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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