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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87期 105.07.08發行
提升社會福利機構服務品質 監察院守護身心障礙者權益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7項明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此外,我國於103年8月20日也制定公布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使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以落實推動該公約所揭示有關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尊重的宗旨。

依據審計部提出的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指出,我國有部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下稱身障機構),仍未依照內政部97年1月30日修正的「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下稱身障機構設施標準)完成設施改善,但是各級政府多年來卻缺乏積極輔導機制,以協助這些身障機構儘速依照法定標準完成改善,提升機構服務品質。

經監察院調查後發現,97年1月30日身障機構設施標準修正發布施行後,原內政部及後來承接該項業務的衛生福利部,皆未積極督請地方政府定期清查回報相關機構辦理設施改善的進度,僅是透過2年1次的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檢視地方政府輔導機構改善情形,導致根本無法充分掌握全國各縣市仍未符合標準的機構所遭遇的困難,更遑論督導地方政府研擬有效對策,以協助機構儘速完成改善。再者,衛生福利部為協助身障機構完成設施改善,所研擬的輔導措施多徒具形式,無法實質解決機構所面臨的困境,不但仍有67家不符合標準,且經由該部補助經費而完成改善的機構全國只有9家。

此外,衛生福利部缺乏有效督考機制,使得地方政府未能落實執行輔導措施,直至審計部於103年5月27日函請檢討改進後,才開始清查機構不符合標準的態樣,但仍然不積極,而是在監察院著手調查後,始自104年起定期召開輔導會議,方才精確掌握個別機構改善的困難,據以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協助。

我國截至104年底,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已達115萬5,650人,占全國總人口數的4.9%,因此,積極輔導身障機構提升服務品質、協助機構改善設施與設備,並因應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與照護需求而增設各類機構,實在刻不容緩。

  《禮記.禮運》首段開宗明義記載了中國古代儒家學說對於理想社會的論述,大意是孔子參加祭祀完畢,感嘆地說道:「……當大道得以施行的時候,天下是人人所共有的。選拔賢能的人為政,講求信義,並教導人民團結和睦。所以每個人不單親愛自己的父母與子女,還使社會上的老年人得以安享天年;壯年人能發揮所長,貢獻社會;幼兒能教養成人。使鰥夫、寡婦、孤兒、沒有子女的老人,以至有殘缺疾病的人,都能得到照顧……」。這與現代國家出於人道主義的考量,為社會上處於弱勢地位的人民尤其是身心障礙者,推動福利政策,促進國家的繁榮和發展,緩和社會衝突,保障社會安全的必要措施與目標不謀而合。監察院將積極持續監督相關主管機關,共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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