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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84期 105.04.08發行
監察院守護兒少生存權 促落實相關保護機制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每年11月20日為國際兒童人權日,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亦於103年11月20日起正式施行,而施行當日據報載,新北市發生一起「女童恩恩遭父殺害棄屍」新聞事件,女童恩恩如果還活著已經12歲了,早在她4歲時即遭父親毆打致死,並棄屍於新北市山區,此為兒童受虐案件致其基本生存權未獲保障的哀歌。本案凸顯學齡前兒童之保護及失蹤案件通報機制失靈,以及相關單位本位主義、各自為政,導致兒童保護系統出現漏洞,無力防杜本案致死的悲劇發生。

上述新聞事件給予臺灣兒少人權推動重重一擊。監察院為捍衛及保障兒少最基本的生存權,避免父母因遭遇失業、吸毒、酗酒、離婚、罹患精神疾病、入獄服刑等危機事件,產生壓力負荷無力承受,轉向對子女施暴發洩,讓無辜的孩子成為父母的出氣筒,爰著手調查本案。經調查後發現,相關單位於處理本案時,未依規定通報及處理高風險家庭案件、未依規定實施女童恩恩之中輟訪視,且未依規定受理恩恩失蹤人口報案與登錄上傳,事發後對本件重大兒虐個案評估檢討機制亦徒具形式等諸多缺失,爰於104年10月糾正新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衛生福利部。監察院除督請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外,並督促相關單位應落實通報機制及轉介等事項,及早發現具有高風險危機因子、可能發生兒童虐待之虞的潛在家庭及個案,主動介入協助,並提供預防及支持性服務,以避免兒少被虐待、遭受家暴等事件再度發生。

兒少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為國家之棟梁及未來發展的基礎,為人父母者都應學習如何當個稱職的家長,培育兒少順利成長,不該讓無辜的孩子成為父母情緒出口下的犧牲品。政府有義務保護國家的幼苗,避免因施虐者的故意或過失,導致兒少人權遭受侵害,並應善盡職責,塑造一個讓孩子平安長大、健康發展的環境。監察院將持續透過監督政府施政及作為,落實相關兒少人權保護機制,有效發揮監察院作為國家人權機構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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