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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83期 105.03.10發行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 請依限於105年4月18日前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擬參選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同法第20條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應設收支帳簿,由其本人或指定之人員按日逐筆記載政治獻金之收支時間、對象及其地址、用途、金額或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價額等明細,以備查考,並據以製作會計報告書。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前條會計報告書,應由擬參選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收受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應於投票日後70日內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於選舉投票日後3個月內(105年4月16日前,惟遇假日順延至105年4月18日前),向監察院申報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未依本法第20條規定,設置收支帳簿或製作會計報告書者,依本法第3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依本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業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表,請上網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下載專區/政治獻金申請書表/會計報告書下載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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