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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82期 105.02.05發行
圖片 印尼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Mr. Nur Kholis拜會監察院   

印尼國家人權委員會主席Mr. Nur Kholis偕同該會計畫、內控與合作局代理局長Mr. Sriynana於105年1月25日拜會監察院長張博雅,針對兩國人權保護工作,以及來自印尼的移工及外籍配偶在臺生活的人權狀況,交換意見。

張院長於會談時表示,我國自2009年起陸續將5項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監察院為五權憲政機關之一,是我國的國家監察機關(Ombudsman),也是國際監察組織(IOI)的正式會員,主要職責在於促進政府良善治理及維護人民權益。監察院可依據人權公約檢視政府作為是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並針對人權侵害事件,加以調查並促請政府改進。依據統計,監察院調查的各類案件中,至少有50%以上涉及人權問題,顯見監察院在保護人權方面,已發揮相當大的功能。

Nur Kholis主席表示,印尼來臺工作的勞工人數眾多,他身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席,十分關心該國國人在臺的工作條件及人權狀況,因此非常感謝監察院在短期內促成本次訪臺之行,並協助其會晤我國相關政府機關人員及民間團體組織代表,以利該會瞭解其國人在臺生活情況,並就實地訪查發現的問題,建議該國政府部門加以改善。

關於政府面對跨國大型企業的投資開發,應如何兼顧國家經濟成長及人權保護議題,Nur Kholis主席認為跨區域或跨國際的合作平臺,有助於整合及解決各國面臨的各類人權問題。Nur Kholis主席進一步表示,該國與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協(SEANF)的人權機構,近年來透過區域人權平臺的緊密合作與磋商,以有效協助政府部門解決移民及商業人權等爭議課題,期望未來在兩國人權保護方面,該會與監察院能建立更密切的合作與聯繫。

Nur Kholis主席等人係應監察院張院長之邀請,於1月24日至28日訪臺。拜會監察院當日,陪同出席者包括印尼駐臺北經濟貿易代表處副代表Mr. Siswadi及禮賓暨領事組長Mr. Bayu Wicaksono Putro;監察院陪同人員有副院長兼人權保障委員會召集人孫大川、秘書長傅孟融及副秘書長許海泉。訪團在臺期間,並拜會我國外交部、勞動部、內政部移民署臺北收容所、國際勞工協會及臺灣南洋姐妹會等政府機關與民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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