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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82期 105.02.05發行
廉能政府 阻斷貪腐 監察院督促政府積極「防貪」、「反貪」、「肅貪」   ●監察調查處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開宗明義揭櫫各簽約國應關注貪腐對社會穩定與安全所造成之問題和構成威脅之嚴重性,將破壞民主體制及價值觀、道德觀與正義,並危害永續發展及法治,故反貪腐之重要性不容小覷,我國亦於104年5月20日公布「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9日施行,以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監察院職司風憲,摘奸發伏,歷屆監察委員無不致力於端正政風、澄清吏治、保障人權及匡正施政積弊等監察職能,並藉由以下反貪腐案件之調查,發揮監察院積極導正之力量。

以「臺中色情酒店涉有警消長期包庇」案來看,經監察院調查後提出調查意見,促使行政院針對現行法制對色情場所之管理法規不足之問題,研議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並於102年5月10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且內政部警政署於新修正社會維護法未完成立法前,已函請各警察局參酌新北市作法,協調地方政府行政團隊,積極運用現行法令規定,處理違規營業之特定行業。另促使行政院督促各地方政府提高聯合稽查小組帶隊官之層級,賦予帶隊官指揮權責,改進後續追蹤管考作業等措施,藉由上開改善作為,整飭官箴。

再者,監察院調查「經濟部水利署及南區水資源局人員貪瀆」案,調查後促使上開機關分別檢討原已受懲處人改予適當之處分,且增加懲處原未懲處人員共6員,且就制度面予以興革,促使經濟部訂定「經濟部端正水利風紀實施計畫」及「水利人員與廠商互動準則」二項規範,並提倡「廉政新生活」觀念,型塑乾淨、清白、安心之水利工作環境。另促使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分別針對該局及阿公店水庫管理中心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建設工程保險專案清查」及「採購業務專案稽核」,以有效遏阻貪腐情事再生。

另中油公司大林廠爆發「浮桶漏油偵測系統」採購弊案,經監察院調查後,中油公司將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後段「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規定,廣泛蒐集相關市場資訊冀避免規格綁標;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委員會,進行異質採購最有利標、最低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方式進行評選,期以合理價格及品質,取得最新科技或具有高度專業技術特性之產品。另本案3家投標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5月12日緩起訴處分,中油公司已依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8款規定,於103年7月31日函知該等投標商追繳押標金。

2014年全球清廉印象指數報告,我國排名全球第35名、東亞區第4名,足見政府反貪腐作為已見成效,然尚有進步之空間,未來監察院將不負人民所託,積極發揮監察職權,以「整飭官箴」、「澄清吏治」,並持續監督政府加強「防貪」、「反貪」、「肅貪」,以全面打擊貪腐,創造大有為之廉能政府。

「民傷我痛」、「民苦我悲」 監察院為您做了許多事   ●監察調查處

政府存在的目的是為人民提供優質服務,不論行政部門或監察部門,一切作為均應以人民為依歸,維護人民基本權益,並應時時以人民為念,秉持「民傷我痛」、「民苦我悲」之理念,讓國家更好,讓人民對政府施政有信心,對生活幸福有感。

監察院重視人民對政府之期待,善用憲法賦予之職權,積極督促行政機關能夠確實依法行政,並兼顧行政措施之效益、改革行政積弊、精進行政行為。透過歷屆委員行使職權,使得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食品安全、婦幼保護、假農民、大戶欠稅、銀行靜止戶解凍、校園安全、海關風紀、蚊子設施、建築安全、江國慶案、拉法葉艦案、洪仲丘案等議題及案件,都獲得諸多有效之改善,成績斐然,為國家節省公帑高達數百億元,並積極關懷弱勢群體、遏阻不法貪瀆、洗冤白謗、回復民眾權益,讓人民生命安全有保障。

除上開案件對民眾權益影響深遠,更值得一提的是,監察院對於國家教育問題,至為重視。教育乃百年大計,國家根源之本,為瞭解政府有無做好義務教育務本扎根工作,爰針對「國中小義務教育課程」進行調查,經調查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業自103年7月起,委託宜蘭縣政府辦理「國民中學分組教學試辦計畫」,透過試辦學校發展出可行模式,以提供各地方政府參考。國教署另於103年6月13日函發「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生成績評量預警、輔導及補救措施之自我檢核表」及「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等2份範例,提供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檢視現有相關要點(或補充規定)及相關組織是否健全完備。自104年起,國小5年級以上學習低成就學生經提報參加篩選測驗結果未通過者,不需具身分弱勢之條件,皆可進行補救教學。其次,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的1至9年級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30%」為原則,調整為「35%」。

另為瞭解教育部對「弱勢家庭學生課後照顧服務」是否完善,經調查後,促使教育部於102年度對各地方政府之統合視導,已將「所屬現職教師或非現職教師分別完成補救教學專業增能研習8小時及18小時研習比率」列入視導項目。且該年度已有15個地方政府完成100%現職教師取得補救教學研習證明;計有18個地方政府完成100%非現職教師取得研習證明。又國教署業於103年10月1日委託國立清華大學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資料管理系統」,將弱勢族群學習現況與教育資源及訊息納入系統。另於104年4月23日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9點第3項規定,補救教學實施時間於正式課程或課後實施至多2節、國小週三下午至多3節、週六至多4節、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4節)為限。

監察院為監督政府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確保人民安居樂業,未來仍將持續本著「愛護人民的善心」、「關懷民眾的同理心」、「努力不懈的用心」,充分發揮憲法賦予監察院之職能,透過職權之行使監督行政機關提升行政效能,務求端正政風、保障人權、打擊不法,以達成安定社會之功效。

監察院督促檢討建立老人虐待高風險評估及通報機制   ●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

103 年9月間,發生一起雲林縣徐姓阿嬤遭外孫子女虐養,三餐不繼瘦成皮包骨,半年未洗澡且疑遭禁錮繩綁事件,經媒體大幅報導,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由於老人虐待狀況不易被察覺,另受虐老人也時常隱忍不願提出告訴,如果失能老人受限於行動不便,更無法為自己通報。據統計,101、102兩年通報案件,就高達3千餘件,但本案雲林縣大埤鄉三結村村長、村幹事及雲林縣政府社工員,卻沒有依規定通報,可見未被發掘通報的案件更多。此一個案也凸顯我國欠缺老人虐待高風險評估指標及通報機制,以致於無法及早發掘並預防老人受虐情事通案性問題。

監察院調查後,除糾正並追究相關機關通報不實責任外,並要求衛生福利部以本案為借鏡,檢討建立老人虐待高風險評估及通報機制,以便及早發掘潛在老人受虐及高風險危機個案,落實老人保護工作。衛生福利部並於104年9月17日召開「第二次全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行政聯繫會議」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轄內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於進行關懷訪視時,應注意有無老人所領取之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有遭親屬或他人領取後,未支用於老人本身日常生活及照顧情事。另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加強宣導如發現領有老農津貼之老農遭受虐養情事,應儘速通報村(里)辦公室。後續如有查獲失能或失智之長者老農津貼遭親屬或他人領取後,未支用於長者本身之情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亦將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配合暫停發給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變更匯款帳戶,以協助辦理後續帳戶代管或強制介入該年金之支用事宜。

督促院檢釐清債務人之財產經刑事程序扣押可否為民事執行標的之爭議 維護民眾權益   ●監察業務處

瑞士籍商人P君誤信詐騙集團佯稱投資石油管線工程可以獲得鉅額利潤,於98年起陸續匯款到我國國民陳君、林君及巴西籍的A君等人之境外銀行帳戶,當驚覺受騙後,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案經臺北地檢署偵辦後,除扣押陳君、林君及A君為代表人之甲公司銀行帳戶外,並對陳君、林君以違反洗錢防制法提起公訴,A君則因年籍不詳,臺北地檢署仍列他字案偵辦中。

P君考量A君為巴西籍,且疑已潛逃出境,臺北地檢署偵辦案件恐遙遙無期,為取回受騙款項,便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對甲公司提起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並經臺北地院判決勝訴確定。但P君持該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甲公司銀行帳戶,卻僅獲法院核發附條件之扣押命令,須待臺北地檢署刑事偵查終結應發還或解除扣押時,才能續行強制執行程序。後來P君不斷向臺北地院、臺北地檢署反映,希望能取回受騙款項,卻沒有實質進展,於是向監察院提出陳情。為維護P君權益,監察院主動函請司法院、法務部釐清全案始末,並就「債務人之財產,經刑事程序扣押者,可否為民事執行標的」之議題詳予釋明,以釐清現行司法實務處理此類案件有無統一處理機制及相關法令依據。

全案在監察院適時行使職權下,院檢已釐清債務人之財產經刑事程序扣押者,須視扣押目的而定,如係因其得沒收者,原則上不得以之為執行之標的;如係供證據之用而扣押者,在發還或撤銷處分前,雖不得為執行之標的,然一旦發還或撤銷處分後,仍可以作為執行之標的。本案P君聲請強制執行甲公司之銀行帳戶,係臺北地檢署依P君之聲請、以保全證據為目的之扣押,P君既要求解除查扣帳戶,臺北地檢署衡酌扣押目的後,已於104年5月18日函請銀行解除甲公司帳戶之查扣,P君可持臺北地院民事確定判決續為強制執行,維護自身權益。

賸餘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請依限於105年3月31日前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23條規定,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應於每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依規定格式向監察院申報。支出用途如為供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費用,其支出憑證或證明文件應載明專戶名稱。如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自首次向監察院申報之日起4年內仍未支用完畢時,應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

查應申報賸餘政治獻金者,尚有: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8戶、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1戶、103年縣(市)長選舉3戶、103年直轄市市長選舉1戶、103年直轄市議員選舉51戶、103年縣(市)議員選舉8戶、103年鄉鎮市長選舉1戶、103年村(里)長選舉2戶、第8屆臺中市立法委員補選1戶及第8屆屏東縣立法委員補選1戶,共計77個政治獻金專戶,請於105年3月31日前申報賸餘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並檢附支出憑證或證明文件,向監察院辦理。

違反本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或同條第2項規定,未將賸餘政治獻金繳交監察院辦理繳庫者,依本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或第7款規定,可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表,請上網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下載專區/政治獻金申請書表/會計報告書下載參用。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5年1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39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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