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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82期 105.02.05發行
「民傷我痛」、「民苦我悲」 監察院為您做了許多事   ●監察調查處

政府存在的目的是為人民提供優質服務,不論行政部門或監察部門,一切作為均應以人民為依歸,維護人民基本權益,並應時時以人民為念,秉持「民傷我痛」、「民苦我悲」之理念,讓國家更好,讓人民對政府施政有信心,對生活幸福有感。

監察院重視人民對政府之期待,善用憲法賦予之職權,積極督促行政機關能夠確實依法行政,並兼顧行政措施之效益、改革行政積弊、精進行政行為。透過歷屆委員行使職權,使得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食品安全、婦幼保護、假農民、大戶欠稅、銀行靜止戶解凍、校園安全、海關風紀、蚊子設施、建築安全、江國慶案、拉法葉艦案、洪仲丘案等議題及案件,都獲得諸多有效之改善,成績斐然,為國家節省公帑高達數百億元,並積極關懷弱勢群體、遏阻不法貪瀆、洗冤白謗、回復民眾權益,讓人民生命安全有保障。

除上開案件對民眾權益影響深遠,更值得一提的是,監察院對於國家教育問題,至為重視。教育乃百年大計,國家根源之本,為瞭解政府有無做好義務教育務本扎根工作,爰針對「國中小義務教育課程」進行調查,經調查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業自103年7月起,委託宜蘭縣政府辦理「國民中學分組教學試辦計畫」,透過試辦學校發展出可行模式,以提供各地方政府參考。國教署另於103年6月13日函發「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生成績評量預警、輔導及補救措施之自我檢核表」及「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設置及運作要點」等2份範例,提供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檢視現有相關要點(或補充規定)及相關組織是否健全完備。自104年起,國小5年級以上學習低成就學生經提報參加篩選測驗結果未通過者,不需具身分弱勢之條件,皆可進行補救教學。其次,原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的1至9年級學生,以不超過總受輔人數之「30%」為原則,調整為「35%」。

另為瞭解教育部對「弱勢家庭學生課後照顧服務」是否完善,經調查後,促使教育部於102年度對各地方政府之統合視導,已將「所屬現職教師或非現職教師分別完成補救教學專業增能研習8小時及18小時研習比率」列入視導項目。且該年度已有15個地方政府完成100%現職教師取得補救教學研習證明;計有18個地方政府完成100%非現職教師取得研習證明。又國教署業於103年10月1日委託國立清華大學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就學資料管理系統」,將弱勢族群學習現況與教育資源及訊息納入系統。另於104年4月23日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第9點第3項規定,補救教學實施時間於正式課程或課後實施至多2節、國小週三下午至多3節、週六至多4節、寒暑假以每日實施半日(至多4節)為限。

監察院為監督政府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確保人民安居樂業,未來仍將持續本著「愛護人民的善心」、「關懷民眾的同理心」、「努力不懈的用心」,充分發揮憲法賦予監察院之職能,透過職權之行使監督行政機關提升行政效能,務求端正政風、保障人權、打擊不法,以達成安定社會之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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