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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81期 105.01.08發行
監察院調查獄所收賄弊案 導正獄政風紀   ●監察調查處

監獄有其犯罪矯正之積極功能,監獄官員更扮演協助受刑人悔改向上之督導角色,實應廉潔自持、謹守本分,但因部分官員知法犯法,收受多名收容人家屬現金與不正利益,利用職權協助家屬夾帶違禁品入監並不當增加會客次數,提供特定收容人享受特權,致爆發獄政史上最大之集體收賄案,除重創矯正機關聲譽,更凸顯部分獄所管理鬆散、弊端叢生、風紀蕩然無存,將使得人民對獄政失去信心。

監察院為整飭官箴,維護風紀,經立案調查後,發現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前典獄長吳載威、臺北監獄前典獄長方子傑、綠島監獄前典獄長蘇清俊、臺中監獄前副典獄長趙崇智、臺北看守所前秘書柯書宇、臺北監獄科員祖興華、主任管理員周秉榮及管理員張文發等8人接受請託關說、飲宴招待、收受餽贈,以及為受刑人及其親友傳遞訊息或違禁品等行為,嚴重破壞矯正風紀,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而予以彈劾,並糾正法務部矯正署及其所屬臺北監獄、宜蘭監獄;另請法務部針對失職人員予以議處,藉收警惕之效。

再者,監察院就獄政體制失能亦提出針砭意見,並持續追蹤改善後,法務部矯正署已修正各類接見之辦理方式,並於104年7月8日通函各矯正機關遵照辦理,同時函囑矯正機關應將一般接見、增加接見及特別事由接見之申辦方式與說明,公告於接見室及機關全球資訊網,並載明於生活手冊中,使民眾及收容人明瞭知悉,俾接見制度更臻公正與透明,且就特別事由接見予以管制後,屬於「特別接見」件數已明顯減少。例如:以103年1月至8月及104年1月至8月特別接見次數統計比較,51所矯正機關103年1月至8月計3,328件,104年1月至8月計1,163件,減少2,165件(臺北監獄減少270件;宜蘭監獄減少588件)。

其次,監獄也全面落實實施出入戒護區人員衣物檢查工作,進入戒護區之中央門設置中控門,派專人監控、管制及檢查,設簿詳加登載進出人員。加強戒護區內各教區門禁管制,職員、經常性進出戒護區之非職員與來賓,非經許可嚴禁隨意進出各教區,並加強戒護區內場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實施場舍例行安全檢查,並設簿登記;每月2次集中警力不定期實施突擊檢查,每季1次集中警力實施擴大安全檢查,並做成紀錄。戒護區內各單位每月均依規定至少檢查1次以上,以避免疏漏。另為強化安全檢查之督導,法務部矯正署也在104年4月22日訂定「法務部矯正署強化戒護安全突擊檢查實施要點」,每季並突檢2所以上之不特定矯正機關,實地檢視各項安全檢查業務之執行狀況,藉此強化獄政管理,發揮防弊功能。

創造廉能政府,並非僅為口號宣示,實需全體公務員嚴格遵守、落實執行。監察院為督促法務部革除獄政弊病,仍將持續透過職權行使,以達到澄清吏治、整飭官箴、保障人權、端正政風之目的,並協助政府「黃金十年-打造廉能政府」之願景得以實現。

圖片 施慧玲教授談何謂「兒童最佳利益」?-兒童權利公約從頭講起   ●人權保障委員會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於104年11月6日邀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施慧玲教授到院演講,從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談何謂「兒童最佳利益」?除了說明公約及國內相關法規外,並列舉多項實例,內容深入淺出,讓出席之委員及同仁均獲益良多。

我國於103年6月4日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年11月20日施行),施教授則為該施行法之國家報告暨資訊系統專案服務計畫主持人。她長期關注兒童人權議題,協助民間團體推動兒童人權保障,並積極參與兒童福利法草案修正,也累積許多保護兒童人權的工作經驗,值得分享。

施教授詳細闡述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制定過程,並強調維護兒童權利的四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原則、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兒童的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兒童意見表達及獲得考量之權利;另就我國最新修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該施行法進行比較分析;對於公約第3條所稱之兒童最佳利益,亦自大陸法與英美法之不同角度提出多元之審度標準,充分顧及兒童各面向之人權保障。施教授亦表示,我國早在82年已將兒童權利公約之精神與內涵納入兒童福利法之條文中,但兒童受虐或被欺凌等事件仍層出不窮,有待國人之重視,更期許監察院能發揮職權,監督主管機關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規定,並營造有利於兒童與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環境。

監察委員林雅鋒全程參與本次演講,除代表監察院感謝施教授精闢的演說,及其對兒童權利保障的努力付出外,並承諾任期內將更積極檢視政府主管機關在兒童福利、社會措施與教育制度等面向,是否確實符合公約中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政治獻金專戶開戶及廢止情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05年1月16日舉行投票,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情形受到各界關注。

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未經許可,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所收受之政治獻金應予沒收。

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依本法規定得分別自104年5月20日及104年4月1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經監察院許可日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105年1月15日)止,公開收受政治獻金。

自上開選舉可開戶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經監察院許可之政治獻金專戶,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計13戶,同意廢止10戶;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計325戶,同意廢止44戶。上開選舉擬參選人開戶及廢止情形,已公告於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如欲查詢請連結陽光法案主題網/公告專區。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4年12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32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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