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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81期 105.01.08發行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政治獻金專戶開戶及廢止情形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05年1月16日舉行投票,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情形受到各界關注。

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未經許可,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同法第26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所收受之政治獻金應予沒收。

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依本法規定得分別自104年5月20日及104年4月1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經監察院許可日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105年1月15日)止,公開收受政治獻金。

自上開選舉可開戶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經監察院許可之政治獻金專戶,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計13戶,同意廢止10戶;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計325戶,同意廢止44戶。上開選舉擬參選人開戶及廢止情形,已公告於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如欲查詢請連結陽光法案主題網/公告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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