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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80期 104.12.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工程延宕和閒置設施 防杜蚊子設施再生   ●監察調查處

行政院主計總處已公布104年第3季經濟成長率為-1.01%,經濟成長呈現衰退趨勢,又財政部發布最新國債鐘統計,至104年8月底止,中央政府負債高達5兆4,216億元,平均每位國民負債23.1萬元,顯見政府財政負擔沉重、捉襟見肘,因此對於已投入經費建置,卻因種種因素停工或執行進度延宕之公共設施及大型閒置設施,如何透過有效對策,以發揮其應有之效能,成為監察院重點關注議題之一。監察院多年來已透過案件調查,督促行政機關改善施工延宕設施、活化閒置設施,以防止蚊子設施再生,避免國家鉅額經費虛擲。

以監察院調查高屏溪旗美污水下水道系統-五明污水處理廠(現更名為:旗美污水處理廠)新建工程延宕10餘年案例來看,在監察院調查後提案糾正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並自98年6月起鍥而不捨持續追蹤改善情形長達6年,其間污水處理廠於99年由營建署交由高雄市政府接管;而營建署為避免工地砂石遭盜用,已頒布「工地現場即時影像及儲存設備設置規範」和「營建署所屬各工程處辦理夜間施工作業注意事項」,全面監控工地,也完成「改制前高雄縣旗美污水處理廠防洪統一協調機制計畫書」,與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溝通平臺會議」、「福安排水改善工程」,共同防止洪水灌入污水處理廠;高雄農田水利會另辦理水閘門防洪操作演練;高雄市政府也進行「旗美污水處理廠災後整建工程」,經過這些努力,並且在監察院追蹤下,直到104年5月1日終於正式營運,減少河川污染。

再者,監察院調查「五峰鄉體育館閒置案」,經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促請改善後,五峰鄉民引以期盼的多功能體育館,終於正式啟用,15年前因未申請建照,而無法使用的體育館,在縣府團隊與公所積極補照後,舉辦揭牌儀式,重新啟用,讓民眾得享政府政策美意,提升生活品質。

此外,監察院調查發現馬祖地區2座水庫改善工程規劃延宕,歷時10餘年遲未完工,經監察院提案糾正,該2座水庫改建工程已先後於102年3月及4月完工營運,實際增加東引及西莒地區每日供水量195噸及191噸,占各該地區平均每日用水量1,375噸及287噸之14.18%及66.55%,大幅提升離島地區供水穩定度。

監察院表示,對於公共建設及設施興建延宕完工或完成後閒置,無法發揮預期之效能,此無異浪費國家有限資源,更排擠重要政事支出,又閒置設施長期荒棄,除有礙市容觀瞻,更造成治安死角,斲傷政府形象,因此監察院將持續透過調查案件追蹤監督主管機關發揮行政效能,全力排除阻礙公共建設營運之因素,提高公共設施使用率,以防範及防堵蚊子設施再生。

圖片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巡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務部,並與國防及情報委員會聯合巡察國防部暨所屬法律事務司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先後於104年10月7日巡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下稱公懲會)、10月26日巡察法務部,並於11月25日與國防及情報委員會聯合巡察國防部暨所屬法律事務司。參與巡察委員包含林委員雅鋒、方委員萬富、仉委員桂美、王委員美玉、包委員宗和、江委員明蒼、李委員月德、章委員仁香、劉委員德勳、高委員鳳仙、蔡委員培村、江委員綺雯、尹委員祚芊、陳委員小紅、陳委員慶財等。

巡察委員除聽取業務主管簡報,亦針對公懲會有關懲戒案件停止審議之標準、停止審議程序具體化;新的公務員懲戒法105年即將實施,對於新收案件適用新法舊法問題;停止審議案件,可否重新檢視停止原因是否仍然存在;公懲會委員在審理案件時,是否會調閱監察院調查報告等多項議題,促其釋疑及檢討,並對於公務員懲戒法修正係以「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為主要取向,期透過懲戒案件審判之司法化,進而達成提升審理效能之目標。

巡察委員另針對法務部就矯正學校教育資源整合、少年輔育院考核房機制、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法、一及二審上訴維持率低、貪污案定罪率低、加強改善辦案速度、法醫師與法警人力不足、肅清獄政風紀、假釋機制再更嚴謹、紓解監獄超額收容、阻絕毒品流通及協助成癮戒治、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管控機制、兩岸刑犯追緝遣返、外籍勞工通譯等提出多面向意見,促請法務部檢討改進。

另軍事審判法前經修正,自103年1月13日起,現役軍人非戰時觸犯陸海空軍刑法者,已全面改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巡察委員亦針對相關議題如軍法軍官及軍監管理人員等相關配置、軍紀維繫與部隊管理之影響、重視兩性平權、保障國軍女性官兵權益;採購人員紀律的維持,注意離職後旋轉門規定;又對於軍中毒品篩檢對象、入營新兵篩檢結果、軍事審判法相關規定不合時宜且危害部隊紀律與安全,建請修法及主動與司法院、法務部聯繫,建立諮詢溝通管道;阿帕契案中涉及要塞堡壘地帶法已不符現況,應適時檢討修正等,提出建言,並督促國防部檢討及因應。

上開巡察在公懲會、法務部、國防部的安排下圓滿順利,巡察委員分別提出多項深入精闢的建議,提供機關借鏡、檢討,並將持續追蹤,務期落實中央機關巡察功能,發揮監察職權。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業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如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向監察院申請廢止政治獻金專戶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參選期間為自104年11月23日起至11月27日止。

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擬參選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非經監察院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同法第21條第3項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違反本法第21條第3項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依本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業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擬參選人,如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監察院於陽光法案主題網提供政治獻金專戶廢止申請表格及範例,凡有是項情形之擬參選人,請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下載專區/政治獻金申請書表/廢止專戶下載參用。

監察院敦促縣府撤銷既成道路認定 民眾權益獲得保障   ●監察業務處

張先生繼承原為其母親所有的一塊農牧用地,卻遭當地鎮公所認定該地屬既成道路,經多次向鎮公所陳情反應,鎮公所仍未撤銷該既成道路認定,張先生為捍衛自己的權益,決定轉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接獲陳情後,即函請當地縣府積極查明。經縣府追查得知,該地目前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但還未辦理現有巷道認定,且因鎮公所並非「現有巷道」認定之主管機關,宜由縣府本於主管機關權責撤銷鎮公所前揭既成道路認定;另函鎮公所如認該地符合現有巷道規定,請報縣府依規定處理。

張先生權益受損案,因監察院督促主管機關積極查明,終於獲得妥適處理。監察院適時發揮監察職權,有效保障民眾權益。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4年11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16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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