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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80期 104.12.10發行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業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擬參選人,如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向監察院申請廢止政治獻金專戶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參選期間為自104年11月23日起至11月27日止。

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擬參選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經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非經監察院同意,不得變更或廢止。同法第21條第3項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如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報會計報告書;賸餘之政治獻金,應於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違反本法第21條第3項規定不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者,依本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業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之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擬參選人,如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應依上述規定辦理。監察院於陽光法案主題網提供政治獻金專戶廢止申請表格及範例,凡有是項情形之擬參選人,請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下載專區/政治獻金申請書表/廢止專戶下載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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