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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9期 104.11.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勞工健康照護 受惠勞工增加67萬人   ●監察調查處

由於部分勞工面臨工時過長、長期輪班、過勞、心理壓力及新興職業病日增等危害健康因素,勞動部乃研修相關法規,將原「勞工安全衛生法」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擴大保障所有工作者,該法於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該法最大變革之一為:原規定勞工人數300人以上或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人數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應依規定配置醫護人員,經修法後將保護勞工範圍擴大,即勞工人數50人以上之中小型企業,就需配置醫護人員,且將分階段公布施行之。

監察院尹委員祚芊為維護勞工健康人權,於103年2月14日針對國內勞工健康照護制度是否落實立案調查,經調查發現雇主未落實原法規定者,比率已高達3成;且已接受「勞工健康服務訓練課程」的護理人員,實際投入職業衛生護理領域者,卻不及40%,此等問題,將使得「職業安全衛生法」保護勞工健康的美意,難以全面落實,亟待進一步追蹤改善。

案經監察院尹委員持續督促相關主管機關改善,已有明顯效果,諸如:國內企業依法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力之家數,已自98年6月之572家、101年之783家,大幅提升至104年6月之1,472家;直接受照護勞工人數,自98年約60萬人、101年約65萬人,增加為104年6月約132萬人,與101年相較受惠勞工增加約67萬人。顯見自監察院調查後,配置醫護人力事業單位及受健康照護勞工,均已呈現倍增情形。另國內102年至104年上半年事業單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配置比率,從61.6%提升至67.1%,亦有助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落實。

監察院強調,勞工為事業最重要的資產,廣大勞工朋友為壯大臺灣的經濟而流血、流汗,貢獻卓著,政府自應輔導及規範國內事業單位建構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提升企業生產力及勞動福祉,創造勞資雙贏;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監督相關機關,確保國人良好工作條件與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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