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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9期 104.11.10發行
農為國本 扶植農業政府有責 監察院促使公部門保護優良農地   ●監察調查處

我國以農立國,經由農業扶植工業,繼而帶動其他產業起飛,締造出臺灣經濟奇蹟,現已邁入工業化國家,然而農業對於國家之貢獻仍不可磨滅,政府有責任扶植農業永續發展,且因氣候極端變遷已造成全球糧食危機,政府更應致力於農地資源保護。

農業之基礎在於農地,農地具有生產、生態、生活等多功能價值,因應糧食危機,農地保護已刻不容緩,監察院近年來無不致力監督政府部門重視農業環境保護、農地資源保護及農地妥善利用,經由以下調查案件可見一斑。

從監察院調查「農業用地總量管制案」發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迄未建立農業用地總量管制機制,影響土地資源利用甚鉅,經提案糾正後,農委會基於農地違規態樣多元,為有效稽查及管理,遂強化農地抽查作業機制,101年全國農地抽查共計逾8,982件(筆),又於102年8月6日修正發布「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落實農地管理查核及維護優質農業經營環境之目標。

且監察院鑑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亂象叢生,形成農村都市化,嚴重侵蝕優良農業用地之情事,經糾正內政部並持續追蹤改善後,該部於100年3月4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作業要點」,將「公辦面積10公頃以上及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收回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以有效管控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且增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作業手冊」第二章第三節重劃區範圍勘選注意事項,函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照辦理;此外,該部也於101年8月3日發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勘選作業要點」,其中第5點、第6點即明文規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以地籍凌亂、畸零不整、公共設施不足,生活環境品質低落之社區或聚落為對象,並應對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改善生活環境有實質效益者。

又89年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後,開放農地自由買賣,並可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導致以農舍為名興建住宅隨處可見,影響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甚鉅,監察院乃就農地興建農舍浮濫問題進行調查,經糾正農委會、內政部並持續追蹤改善後,農委會旋於99年10月15日令釋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不得位於特定農業區。內政部並於102年7月1日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增訂非都市土地林業用地及森林區養殖用地,不得申請興建農舍;而特定農業區、森林區農牧用地、都市計畫保護區等農業用地,不得申請興建集村農舍;另為杜絕一坪農舍之問題,規定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前開辦法第2條第1項資格,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45平方公尺;再者,為加強管理農舍,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此外,為避免農舍非供自用,增訂5年內曾取得農舍建造執照者,地方政府除因原執照撤銷或失效與因自然災害致全倒、自行拆除、滅失等因素外,應不予許可興建農舍。

  由以上相關案例可知,監察院透過調查及持續追蹤,使得主管機關進行諸多改善措施,以達成保護優良農業用地、促使農業資源不受侵蝕,並維護優良農業環境,保障民眾糧食安全。

  展望未來,農業在確保糧食安全、維護生態環境、維持農村社會安定,以及提供休閒服務等方面,仍然具有重要功能,是以監察院仍將持續監督政府善盡保護農地、愛護農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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