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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7期 104.09.10發行
莫讓婦女受害哭泣 監察院捍衛婦女權益   ●監察調查處

「當整個世界都沉默,即便一個聲音也會變得很有力量。」、「你一定要勇敢,你一定不要怕任何人。你只是想接受教育,你又不是在犯罪。」、「只有在我們無法發聲時,才會明白自己的聲音有多重要。」以上鏗鏘話語出自於因堅持爭取女孩應平等受教育而遭槍擊的諾貝爾和平獎最年輕得主,17歲的巴基斯坦少女—馬拉拉,她無畏強權積極為女性爭取應有之權利。

聯合國雖已訂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然而世界上各個角落仍不時傳出婦女權利受損之事件,這名17歲年輕少女乃挺身而出為爭取受教權而奮鬥不懈。同樣的,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多年來,積極捍衛婦女權益,藉由調查案件督促行政機關建構杜絕家暴、防杜性侵等有效防護網絡,讓每位女性都能擁有安全的生活環境,以避免婦女受害哭泣。

舉例而言,監察院為了保護婦女安全,曾調查「李宗瑞性侵偷拍案」,經完成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後,衛福部已重製性騷擾防治影片1,000份,並編製「場所主人性騷擾及性侵害防治注意事項」及「性騷擾被害人權益說明手冊」5萬份,提供相關機關、學校推廣防治性騷擾使用,並於大眾媒體上宣導,且修正104年度中央政府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評鑑指標,將相關防治委員會執行情形列入地方政府業務考核項目。另辦理「103年建構性騷擾防治服務系統競爭型計畫」及「性騷擾案件調查/調解品質提升計畫」,提升強化防治人員專業知能。在監察院督促下,截至103年11月底,臺北市政府已於600家飲酒店業、酒吧業等建置性騷擾防治措施,經濟部也要求各縣市商業單位推動商業場所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等諸多保護措施。

其次,在「單親媽媽買法拍屋,卻因凶宅而遭銀行拒絕貸款案」方面,經監察院進行調查後,內政部為避免類此事情再度發生,已配合監察院調查意見,完成「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案之法制作業,未來進行成屋買賣時,房仲或代銷業者交付給消費者的不動產說明書,須將該建物是否為兇宅之資訊充分揭露,新規定並訂於10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另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也在103年2月10日函請會員機構辦理授信業務應依授信5P原則審核,不宜以凶宅為貸款准駁唯一依據;又銀行拍賣既有擔保品為凶宅者,對於所知事項應據實陳報法院,拍定人如有貸款需求,宜儘可能提供協助;以上,對保障婦女權益都有幫助。

此外,監察院調查「性侵犯假釋後雖配戴電子腳鐐仍繼續犯案」,經調查並持續追蹤督促改善後,法務部已研發成功第三代電子腳鐐,並通過第一階段試運作,將可有效解決第二代多年無法定點及夜間監控之嚴重漏洞及死角問題,以保障婦女人身安全;另內政部也配合修正刑罰執行手冊及「建構以觀護系統為主軸的性侵害罪犯社區監督輔導網絡實施計畫」,並修正「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社區處遇流程」,以落實性侵害交付保護管束案件之執行。

  監察院向來重視婦女及性別人權,除透過監察權的行使,以強化保障婦女人權外,監察院長張博雅、副院長孫大川及監委江綺雯,為使更多監察院同仁認識臺籍慰安婦用悲慘生命寫下的痛苦歷史,進而激發保衛女性人權的堅強意志,共同出資於104年9月1日邀請同仁共同觀看臺籍慰安婦紀錄片—「蘆葦之歌」,以拋磚引玉,引領全民捍衛婦女權益,不再讓婦女受害哭泣!

圖片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巡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   ●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李召集人月德、楊委員美鈴、仉委員桂美、陳委員慶財、陳委員小紅、章委員仁香、王委員美玉、劉委員德勳、林委員雅鋒、江委員綺雯、方委員萬富等11位委員暨張院長博雅,於104年8月26日巡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實地瞭解該會監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之情形。

本次巡察重點包括:104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未結糾正案件之檢討改善作為;推動金控合併,強化國際競爭力與國際接軌之具體落實執行成效;強化金融監理,確保金融穩定之具體落實執行成效;督導保險業改善財務或資本結構,以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具體作為及執行成效;推動臺灣證券市場自由化與國際化之具體作為及執行成效;對於向銀行以質借或抵押方式取得資金進行土地炒作等情之控管作為及對於股市缺乏動能之因應作為等。

本次巡察行程除聽取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簡報外,並實地瞭解該公司監視作業,與相關人員交換意見,提多項建言供參。

竊盜判決違背法令 監察院促提非常上訴救濟   ●監察業務處

受刑人小李因涉犯數起竊盜等罪,經法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正於監獄服刑中。執行期間,除於監獄工場作業,規律作息外,另一方面,也反省過往所作所為的種種不是,希望出獄後重新做人,不要再重蹈覆轍。

某日小李在下工後的休息時間,將自己所犯竊盜等罪的判決書,仔細再閱讀1遍,發現了一項似乎對自己有利,而法院並未詳予調查的證據。同房的受刑人阿祥得知後告訴小李,不妨寫陳情書向監察院陳情,小李雖接受他的建議,但心裡仍然不免有些疑問,陳情能得到什麼效果呢?

本案在監察院受理陳情後,釐清問題爭點,原來小李經法院判處結夥3人以上之加重竊盜罪刑,共同被告不利小李的證詞內容,並無法確認3人間確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的具體事實,但法院對此並未進一步調查確認,釐清小李究應負普通竊盜罪或加重竊盜罪之刑責,因此認為確定判決涉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及證據理由矛盾之違背法令情事。案經監察院函請法務部查明有無非常上訴之事由,已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刻正由該院審理中。

小李雖然涉犯竊盜等罪屬實,應接受國家刑罰權之行使,並藉此矯正錯誤之行為,惟法院論罪科刑如有違背法令情事,仍應依法予以救濟,以維人權。

監察院啟動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核計畫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於103年11月29日舉行投票,計選出1萬1千餘席次之公職人員,其中有2,294位擬參選人向監察院申請並獲許可於金融機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公開收受政治獻金,此2,294位擬參選人亦均依法於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完成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申報。

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22條規定,監察院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依本法規定,監察院業對於上開擬參選人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提出相關查核計畫,經104年7月22日監察院廉政委員會第5屆第12次會議決議通過在案,預計查核440案;如相關各案查核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裁罰確定案件,將依本法公告於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公告專區/最新動態,供外界瀏覽參考。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4年8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54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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