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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7期 104.09.10發行
監察院啟動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查核計畫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於103年11月29日舉行投票,計選出1萬1千餘席次之公職人員,其中有2,294位擬參選人向監察院申請並獲許可於金融機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公開收受政治獻金,此2,294位擬參選人亦均依法於投票日後3個月內,向監察院完成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申報。

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22條規定,監察院對於政治獻金之收支情形,得要求檢送收支憑證或證明文件,派員或聘請專業人員查核之;必要時,並得向相關營利事業、廠商、團體、機關(構)、法人或個人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受查核、查詢、應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同法第33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所處之行政罰於確定後,應由監察院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依本法規定,監察院業對於上開擬參選人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提出相關查核計畫,經104年7月22日監察院廉政委員會第5屆第12次會議決議通過在案,預計查核440案;如相關各案查核發現違反本法規定裁罰確定案件,將依本法公告於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公告專區/最新動態,供外界瀏覽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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