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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5期 104.07.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國軍副食品採購案」 促成查廠標準化 避免通風報信   ●監察調查處

國內在103年4月間,爆發國軍副食品某供應商將牛羊肉品添加保水劑,以增加重量牟利案,監察院為保護國軍官兵飲食安全,經立案調查發現,國軍單位自95年6月22日起,即開始向該公司購買冷凍牛羊肉,截至103年3月止購買數量至少268萬餘公斤,國軍官兵吃進肚之數量,實在不敢想像。另103年7月國軍所購買之生鮮雞蛋,也檢驗出動物用藥「乃卡巴精(Nicarbazin)」0.02ppm殘留,這並不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不得檢出之規定。

在監察院深入調查後,更發現國軍副食品採購作業,原本雖訂有查廠機制,但卻出現少數人通風報信弊端,致廠商有賄賂軍方人員之機會;且平時對於牛羊肉品之抽檢,竟由承辦雇員自行決定要檢驗哪個項目(例如微生物、抗生素……等),致雇員受賄以協助該廠商規避「滲出液」及「磷酸鹽」等檢驗項目,包庇廠商不法添加保水劑以增加肉品重量之事實。

經監察院提出糾正並積極追蹤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於104年3月10日令頒104年度「副食供應作業訪廠編組及作業要點」,建立訪廠機制之標準化,且104年度採購契約中,提高違約罰則、降低解約門檻,另增列廠商如攙偽、假冒、添加未經許可之添加物,立即終止契約等;最重要的是建立平時抽檢及不預警查廠之保密機制,包括開發電腦抽樣軟體,隨機亂數指定檢驗站別、品項後加密,使各站即刻限時完成抽驗回報,避免廠商抽換貨,不肖人員亦無法通報;並明確規定查廠派令保密作法及核派程序,呈核全程以保密卷夾持呈權責長官核定,再於執行查廠當日由審監人員監辦,以「抽籤」方式決定受稽查之廠商,逐次執行查廠作業。

此外,有關生鮮雞蛋安全衛生部分,陸軍司令部也重新檢討「國軍雞蛋類副食品供銷協議書」內容,延長停止供應管制年限,由3年延長為5年;且律定不預警訪廠週期區分「定期」及「不定期」,以提振採購副食品品質;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透過監察權的行使,維護國軍飲食安全,使國軍官兵能有強健體魄,保衛國家安全。

監察院調查醫院大火案 促使公部門採取改善對策   ●監察調查處

新營醫院北門分院曾在101年10月23日凌晨發生大火,造成人員嚴重傷亡,案經監察院糾正並持續追蹤3年半後,衛福部、內政部、消防署等機關已採取改善措施。

衛福部已修正「醫院評鑑基準」、「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除增列9項防火消防安全規定,並加嚴護理人員及照顧服務員總數與住民人數之比例,不得低於1:15,且24小時均應有護理人員值班之外,更已委託警大對護理機構施行防災總體檢及專家輔導。內政部則已明定護理之家應設置自動撒水及火災自動警報設備,同時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增列收容多數行動不便人員場所,除避難層外,其他各樓層應分隔為2個以上防火區劃。此外,消防署也修正函頒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明確規範「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操作方式」,以避免醫療養護機構逃生演練不足及虛應故事。

隨著國內人口快速老化及長期照護需求日殷,醫療養護機構於人口稠密地區之設置勢將愈趨普及,防火安全更形重要,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維護國人生命財產安全,仍將持續追蹤後續改善情形。

圖片 辦理中央機關巡察踐行柔性監督機制   ●外交及僑政委員會

為督促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其各所屬國內外單位運作情形,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每年巡察國內外相關機關,並邀請返國述職之駐外人員到院進行業務報告及說明。

104年上半年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巡察財團法人國合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亞東關係協會,會中分別針對國合會投融資收益及貸款還本付息情形、各類人員進用方式、募兵制施行後外交替代役來源、海外志工法制化、晶片護照防偽變造作為、護照人別確認及親辦措施、護照指紋按捺機制之考量及法源依據、行動領務之推展情形、我國簽證核發之國境安全考量、海外無戶籍國民之權益、海外急難借貸欠款追繳、我國青年海外度假打工之保險宣導、外交部與移民署合作打擊偽變造護照、外交部與衛福部疾病管制署合作防治國際疫病傳播、簽訂雙邊經濟合作協定(議)及貿易協定、進口食品安全問題、跨國企業合作、日語人才培養及高齡少子化等議題進行提問。

縱使監察院監督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海外業務推動情形有技術上限制,仍可藉由巡察會議中聽取簡報及巡察委員口頭提示意見,發揮柔性督促的效果,並與各機關成員交流,建立良性互動關係。

監察院守護民眾居住安寧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守護民眾權益,責無旁貸。

臺南市某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周姓主任委員一向好打抱不平,基於正義感,不滿該市北區長北街「○○○餐飲店」、公園南路「○○小吃店」,涉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等規定,於住宅區內從事視聽歌唱場使用,製造噪音,影響當地住宅區居住安寧,經多次向臺南市政府檢舉,該府卻未積極處理,商家違規行為遲未改善。

該周姓主任委員於苦惱正義無法申張之際,得知監察院負有紓解民怨、整飭官箴之職權,仍轉向監察院陳情。監察院於接到陳情案,即本於職權審慎研議案情後,函請臺南市政府查明事實並請該府確實依法處理。

臺南市政府在監察院督促下,迅即安排稽查追蹤該等違規行為,並針對確有違反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於公共設施用地經營視聽歌唱業之「○○小吃店」,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另責成「○○○餐飲店」應妥善控管音量以免擾鄰。同時將前揭店家列為特定行業聯合稽查對象,以維護公共安全,終使當地住宅恢復寧靜的生活環境品質。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4年6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40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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