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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5期 104.07.10發行
人才培育的搖籃或枷鎖? 監察院關心建教生受教權及勞動保護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今周刊第721期刊載〈三萬五千名建教生比外勞還不如!〉,報導中指出:「一名十六歲陳姓學生,在學校建教合作名義之下,被送到桃園一家鐵板燒餐廳工作,輪的是沒人要做的大夜班,每天上班十個小時,辛苦工作一個月才領七千九百元,還要扣掉五千元給學校。」

臺灣自民國58年起試辦建教合作制度,讓學生一方面在學校中修習一般科目及專業理論課程,一方面到相關行業接受技能訓練,以利就業準備,使企業和學校無縫接軌,對於學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雙方而言,含有深遠的教育意義。惟時至今日原立意良善的「學用合一」制度卻悄悄變調,部分企業為節省人力成本引進建教生,非但讓學生們做重複且機械化的工作,與就讀類科相關性低;工時一日12小時,及輪值大夜班的情況更是所在多聞,假借人才培育之名,行剝削之實,嚴重影響孩子們的身心發展。

甫自國中畢業稚嫩的孩子們,選讀建教班後,須立即從單純的校園生活面臨職場適應問題,突發狀況實非年幼的他們所能獨自處理,亟需公權力積極介入,捍衛其應有的「受教權」和「勞動權」。然而,相關主管機關卻未善盡維護學生權益之立場,教育部先審核通過學校辦理建教合作後,授權學校再進行契約簽訂,讓部分不肖學校將建教生送給未具教育理念之企業剝削,源頭管理不善、訪視功能長期不彰,勞政機關亦未能防堵違法企業壓榨建教生。

人才是國家發展的基石,監察院憂心孩子的未來及國家競爭力,全力展開調查並監督行政機關改善情形,目前教育部已提供建教合作機構確實地址予各縣(市)政府勞政機關,後續追蹤查核相關機構依法保障建教生權益;另為落實監督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辦理建教生輔導工作之推動,已要求學校每月上網填報教師赴機構訪視及輔導紀錄,指派專人不定期查核填報情形及進行抽訪,並依照102年1月2日總統明令公布「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專法條文及監察院所提調查意見,據以研擬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以保障學生權益。此外,勞動部復依監察院所提調查意見,於104年6月3日以勞動條2字第1040130953號函公布「地方政府辦理建教合作機構查處業務獎懲原則」,以督促地方勞政機關積極落實保障建教生之勞動權。

建教合作主要目的係促進學生職業技能教育,而非使其成為企業的替代人力、廉價勞工,監察院將持續監督行政機關在孩子的受教權、勞動條件保護,與合作機構之權益間取得衡平,使建教合作制度得以永續發展,培育產業中堅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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