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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4期 104.06.10發行
貫徹監察權 民眾生活更安全   ●監察調查處

安全需求是人類除了生理需求之外最基本的需求,我國憲法第15條即明確揭示,人民之生存權應予保障。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讓人民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免於被戕害的自由,多年來針對黑槍氾濫、酒駕害人、毒品戕害人權等重大案件立案調查,對於保障民眾安全已產生改善效果。

以黑槍氾濫而言,案經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財政部關稅總局等機關,並持續追蹤改善後,自101年至103年,警政署查獲各式槍枝4,740枝、查獲各式彈類52,982顆;海關查獲各式槍枝89枝、子彈64顆;海巡署查獲各式槍枝309枝、子彈6,772顆,相關查緝成效逐步改善。如果以持槍刑案的發生數來看,101年至103年發生數分別為167件、156件、145件,也呈現逐年減少之趨勢,有助於維護民眾免於恐懼的自由。

其次,酒駕經常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家庭破碎,監察院也針對酒駕議題進行調查,已促使交通部於102年6月13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不得駕車,並配合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自102年6月13日同日生效施行。亦即,酒測值只要超標0.25毫克,至少判處2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不可易科罰金;酒測值達0.15毫克,並未達0.25毫克,處15,000到90,000元的罰款。據統計,102年1月至5月取締酒駕50,326次,移送法辦19,174次,而因酒駕死亡人數較前一年同期減少51人,為民眾生命安全提供更充足的保障。

此外,毒品戕害人權,為眾所皆知的事實,監察院於完成「毒品勒戒及戒治執行成效」調查,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法務部矯正署已於100年10月1日指定12所矯正機關專責辦理受觀察勒戒人之觀察戒治處遇;自101年5月1日至10月31日,計有3,619人出所,其中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3,153人(87.1%);另截至101年10月底,各矯正機關共聘有醫師481名、心理治療師168名、志工4,918名進行協助。教育部也自99年9月起,與法務部、警政署合作推動「教育單位協助檢舉緝毒通報模式」,加強掃蕩校園藥頭及地區中小盤毒販;101年透過此模式通報計475件729人,偵破並移送355件585人毒品犯罪入侵校園案件,進而查獲販賣轉讓毒品犯罪81件83人;102年通報577件656人,偵破並移送374件445人毒品犯罪入侵校園案件,進而查獲販賣轉讓毒品犯罪145件175人。以上成效,有助於阻斷毒品危害人民生命安全。

監察院強調,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讓人民擁有安穩之生活,此為政府不可怠忽的責任,監察院為國家人權院,將持續監督政府部門,落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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