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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3期 104.05.08發行
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擬參選人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即將起跑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已擇定於105年1月16日舉行投票,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得自104年5月20日起向監察院申請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經監察院許可日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105年1月15日)止,公開收受政治獻金。

按本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擬參選人應先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本法第26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所收受之政治獻金應予沒收。

有意登記參選上開選舉之人員,如欲收受政治獻金者,請先至金融機構開立政治獻金專戶,報送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專戶名稱之體例及申請方式,請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最新動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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