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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3期 104.05.08發行
監察院關心原住民就業等情形 維護原住民族基本權益   ●綜合規劃室、監察調查處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是以,原住民族文化為我國重要資產,攸關國家永續發展。政府應積極改善原住民生活品質,維護其就業及就學等基本權益,並尊重與傳承原住民文化,以落實人權保障。

鑒於原住民部落就業機會普遍較都會區少,原住民青年紛紛遷往都市謀生,其求職就業、居住問題、子女教育等仍存有若干困難,亟待加強輔導與協助。監察院關心原住民就業情形,曾針對原住民失業率進行調查,經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原住民族委員會訂定「102年度原住民職業訓練運用計畫」,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101年度,亦由各職訓中心規劃原民專班職訓職類,計開85班、參訓2,389人;原住民族委員會另在101年度發掘失業者計13,246人次、推(轉)介9,470人次、陪同求職者面試7,056人次、媒合成功3,607人次、追蹤關懷/後續輔導38,742人次、拜訪雇主/開拓就業機會8,963人次、陪同求職者參加就業促進研習或現場徵才活動2,069場次,同時辦理都市原住民職訓專班計15班,共計333人次參訓。

監察院另針對都市原住民幼童照顧案,經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原住民族地區352所國民小學,由94學年度128校設立附設幼兒園,至101學年度提升至289校有附設幼兒園,設置比率達82.1%;101學年度補助增置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203人、補助經費1億9,600萬元;99學年度至102學年度,申請公私立幼兒園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教學補助之幼兒園園數,由362園提升至795園,並鼓勵幼兒園訂定臺灣母語日,以積極推動原住民語、客家語及閩南語等本土語言教學活動。此外,教育部於103年5月30日修正發布「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增列以部落互助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之相關規定。

國家對於境內人民之人權保障,應同時顧及所有族群之權益,致力均衡各族群之發展,形成多元文化兼容並蓄之永續社會。監察院戮力提升人權保障,將持續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善盡職責,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維護原住民族基本權益,達成憲法保障原住民族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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