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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2期 104.04.10發行
監察院調查多起水資源案 致力免除水荒之苦   ●監察調查處

聯合國大會將每年3月22日定為世界水資源日,旨在推動水資源管理,加強水資源保護,解決日益嚴峻的缺水問題,提高公眾對開發和保護水資源之認識。水資源保護與管理乃人類可否永續發展之核心,更攸關國家經濟建設、農業發展、人民生計極鉅。

讓民眾獲得「量足質優」自來水,為政府責任,也是民眾享有的基本人權之一,監察院為人權院,面對可能的嚴重缺水問題,歷年曾就缺水預警、水資源保育、節水措施、水資源調度、水源污染控制、乾旱緊急應變等議題,及針對「水質」、「水量」等面向進行調查,期使民眾免於水荒之苦。

在水量方面,監察院曾調查「桃竹苗水荒」案,就「建立乾旱預警系統」、「全面疏浚水庫」、「地下水長期超抽使用」、「建立水權交易制度」、「全面採用省水器材」、「減少自來水管線漏水」、「海水淡化」、「農田蓄水塘(埤塘)」、「林地違規使用,影響水源涵養」、「破壞水土保持之違規案件數量升高」、「工廠廢水回收再利用」、「善用都市污水處理廠放流水」、「雨水貯留回收」、「推廣綠建築」、「省水灌溉」、「整合水、土、林,管理水資源」等面向,提出調查意見,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改善。

另監察院完成之「水資源之開發、調配及管理問題」專案調查研究,亦曾針對「水庫開發問題與對策」、「河川水開發問題與對策」、「地下水開發問題與對策」、「海水淡化問題與對策」、「循環用水與對策」、「農、工、商、生活用水水量分配問題與對策」、「水源跨縣、市調度問題與對策」、「推廣節水問題與對策」、「自來水管線漏水問題與對策」、「水價調整問題與對策」、「水土保持問題與對策」、「水庫淤積問題與對策」、「水庫優養問題與對策」、「河川污染問題與對策」等14項議題深入調查,並函請行政院針對所列缺失督導所屬改善。

而在水質方面,以調查「板新給水廠水源污染」案而言,該廠供應新北市及桃園等地區所需用水,惟該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及取水口所在之大漢溪,長期遭廢污水排入;監察院調查後發現,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既為保護水源而劃設,對於占污染排放量大宗之生活污水等相關水源保護措施強度理應高於其他地區,惟該區生活污水接管率為11.74%,僅約全國平均值35.14%之3分之1,突顯該區污水接管進度明顯落後;經提出調查意見,促請內政部營建署與桃園市政府督導及辦理污水下水道埋設接管建設作業,促成大溪及石門污水下水道系統採政府自辦方式辦理,接管戶數達9,971戶,預計於105年底將全數完工。另調查發現,行政院環保署長期輕忽國內水肥濫棄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對於業者之合法性及清運流向無從勾稽查核,尤欠缺統計機制,無法有效掌握水肥產生總量、清除量及處理量,約占70%之水肥去向不明,影響全民健康;經調查並請該署檢討改善後,該署已函請地方政府應於103 年完成化糞池(含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泥定期清除公告,並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清除機構辦理;另該署承諾自104 年起,透過網路申報方式之運作,以系統化掌握水肥等一般廢棄物產出、清除及處理情形。

  此外,監察院也曾調查「觀音工業區下水道系統污染」案,提出調查報告並持續追蹤改善情形後,經濟部工業局對於工業區內廠商異常排放或偷排情形,已進行聯合稽查及假日夜間稽查等措施,102年度針對觀音工業區共稽查186家次(含假日及夜間135家次),查獲異常排放廠家16家次,除依規處罰,並請專家進廠予以輔導改善;另已完成觀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且經桃園縣環保局於103年1月3日確認,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觀音工業區污水處理廠放流口及10處雨水下水道,富林溪及大堀溪(上、中、下游)共6處水質自動監測設施(監測水溫、pH、導電度)之攝錄影監視系統,已與該局完成連線作業,可便於監控廢水排放情形。

  面對全球環境變遷,國內各地降雨不平均的困境,監察院後續仍將積極監督,促使行政機關做好水資源管理及水污染防治,以落實「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計畫所規劃之「促進水資源利用與自然保育」等政策理念與施政主軸,並使每位民眾皆能免除水荒之苦。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閒置 監察院要求資源有效活化運用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嘉義舊監獄,建於民國8年(日據時期大正11年),當時稱為臺南監獄嘉義支監,36年改稱為臺灣嘉義監獄,83年鹿草新監獄完成搬遷後,原舊監獄改設為嘉義監獄嘉義分監,91年8月列入嘉義市市定古蹟,94年5月改為國定古蹟。其歷經臺灣日據時期、光復時期的獄政發展歷程,係我國僅存的日據時期監獄建築遺跡,亦是少數僅存「賓夕凡尼亞式」監獄之一,為深具歷史價值的獄政古蹟。

法務部為維護並保存嘉義舊監獄建築空間與歷史古蹟的特性,極力規劃並改造成為臺灣唯一以「監獄建築、法治矯正教育」為主題的獄政博物館。惟有關「獄政博物館中程計畫」,法務部矯正署以預算吃緊,無法再專責辦理「獄政博物館」業務,遲無定案,致使原規劃105年開館目標恐無法達成。文化部及嘉義市政府亦無意願接手,對於結合地方觀光、歷史保存、古蹟空間活化與永續經營之目標有所影響。

監察院對於上開「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修復工程」延宕情形,表示嚴正的關切,乃於104年1月30日中央機關巡察行政院時,在巡察座談會中針對目前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含文物典藏、宿舍區)活化再利用情形、辦理進度及遭遇之困難;有關機關對文物保存、社區總體營造、觀光商圈與交通規劃、空間利用及美化;「獄政博物館中程計畫書」之經費與未來管理、經營方式,應積極謀求解決方案等意見,請行政院加以重視並允宜成立專案計畫,統籌規劃、積極協調。

據行政院函復表示,「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修復工程」業於100年11月7日完成驗收,有關「獄政博物館中程計畫」經行政院審查意見認應依「整體性意見」及「個別性意見」二部分再行修正。「整體性意見」略以:認為應朝整體思維及多元化使用之角度規劃,並善用古蹟建築與法治發展歷史之優勢條件,強化獄政博物館觀光休閒之特殊性,使政府資源充分運用;「個別性意見」屬執行面細節,已交由嘉義監獄檢討辦理。

行政院並針對本案研擬以下計畫:一、近期部分:請嘉義監獄聯繫嘉義市政府,由法務部矯正署及嘉義監獄進行拜會,說明移撥嘉義舊監獄於活化古蹟之益處,以達成移撥之共識。二、中期部分:(一)若達成移撥共識,與嘉義市政府、財政部國產署及文化部開會洽商撥用細節,並請嘉義市政府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撰擬撥用計畫書;(二)若持續無移撥共識,則依103年5月7日會議法務部矯正署之意見維持現狀,並採以文物展示中心辦理,俾節省經費並能呈現珍貴獄政文化資產供民眾瞭解。三、長期部分:(一)若達成移撥共識,依撥用計畫書及「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完成撥用;(二)若無移撥共識,則持續蒐集獄政文物並於嘉義舊監獄展示。另有關古蹟管理維護部分,文化部已於101年10月3日備查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之管理維護計畫,亦持續督導、協助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落實執行,俾以維護古蹟完整。監察院亦將持續列管追蹤後續辦理成效。

特權學生轉班 無視常態編班 監察院導正歪風   ●監察業務處

中部某縣教師職業工會發現該縣某國小在102年7月底才剛完成編班,然部分學生尚未跟老師和同學見過面,就以適應不良、不喜歡特定性別老師、學生個性驕縱等各種奇怪理由,於同年8月16日(開學前2週)以「特殊學生安置」的名義,將27名學生完成轉班。此行為明顯違反常態編班規定,經該工會向縣府陳情,縣府竟僅以該校「誤用」規定來搪塞應付,該工會旋即轉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受理陳情案後,初步研判該校似已違反教育部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班作業原則」規定,乃函請教育部依法查明。經教育部查處後,證實確實違反常態編班之規定,除責由督學加強督導轉班程序應確實符合規定外,該校校長也因未盡督導落實教學正常化之責,該年度考績不得考列甲等。

監察院藉由職權的行使,有效遏止特權學生藉由「特殊學生安置」的名義,進行挑選班級的不公平現象,維護公平的受教權。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 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4年3月17日發布新聞稿,確定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105年1月16日同日舉行投票。

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擬參選人應先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本法第26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所收受之政治獻金應予沒收。上開選舉之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如下: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104年5月20日)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105年1月15日)止。二、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104年4月1日)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105年1月15日)止。三、前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

為因應上開選舉擬參選人申辦政治獻金專戶,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提供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空白申請表格及範例,俾便擬參選人下載參用。有意登記參選是項選舉之人員,如欲收受政治獻金者,請上網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下載專區/政治獻金申請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查詢。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情形   ●監察業務處

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每日均由監察委員輪值接見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104年3月份受理人民到院陳情案件計117件。其中,由委員值日接見者,計有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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