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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2期 104.04.10發行
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 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可收受政治獻金期間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04年3月17日發布新聞稿,確定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定於105年1月16日同日舉行投票。

按政治獻金法(下稱本法)第10條第1項及第12條規定,擬參選人應先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依本法第26條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金;所收受之政治獻金應予沒收。上開選舉之擬參選人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如下: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1年(104年5月20日)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105年1月15日)止。二、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104年4月1日)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105年1月15日)止。三、前項期間之起始日在選舉公告發布之日後者,其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1日止。

為因應上開選舉擬參選人申辦政治獻金專戶,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提供政治獻金專戶許可設立空白申請表格及範例,俾便擬參選人下載參用。有意登記參選是項選舉之人員,如欲收受政治獻金者,請上網連結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下載專區/政治獻金申請書表及申報軟體下載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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