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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2期 104.04.10發行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閒置 監察院要求資源有效活化運用   ●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嘉義舊監獄,建於民國8年(日據時期大正11年),當時稱為臺南監獄嘉義支監,36年改稱為臺灣嘉義監獄,83年鹿草新監獄完成搬遷後,原舊監獄改設為嘉義監獄嘉義分監,91年8月列入嘉義市市定古蹟,94年5月改為國定古蹟。其歷經臺灣日據時期、光復時期的獄政發展歷程,係我國僅存的日據時期監獄建築遺跡,亦是少數僅存「賓夕凡尼亞式」監獄之一,為深具歷史價值的獄政古蹟。

法務部為維護並保存嘉義舊監獄建築空間與歷史古蹟的特性,極力規劃並改造成為臺灣唯一以「監獄建築、法治矯正教育」為主題的獄政博物館。惟有關「獄政博物館中程計畫」,法務部矯正署以預算吃緊,無法再專責辦理「獄政博物館」業務,遲無定案,致使原規劃105年開館目標恐無法達成。文化部及嘉義市政府亦無意願接手,對於結合地方觀光、歷史保存、古蹟空間活化與永續經營之目標有所影響。

監察院對於上開「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修復工程」延宕情形,表示嚴正的關切,乃於104年1月30日中央機關巡察行政院時,在巡察座談會中針對目前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含文物典藏、宿舍區)活化再利用情形、辦理進度及遭遇之困難;有關機關對文物保存、社區總體營造、觀光商圈與交通規劃、空間利用及美化;「獄政博物館中程計畫書」之經費與未來管理、經營方式,應積極謀求解決方案等意見,請行政院加以重視並允宜成立專案計畫,統籌規劃、積極協調。

據行政院函復表示,「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修復工程」業於100年11月7日完成驗收,有關「獄政博物館中程計畫」經行政院審查意見認應依「整體性意見」及「個別性意見」二部分再行修正。「整體性意見」略以:認為應朝整體思維及多元化使用之角度規劃,並善用古蹟建築與法治發展歷史之優勢條件,強化獄政博物館觀光休閒之特殊性,使政府資源充分運用;「個別性意見」屬執行面細節,已交由嘉義監獄檢討辦理。

行政院並針對本案研擬以下計畫:一、近期部分:請嘉義監獄聯繫嘉義市政府,由法務部矯正署及嘉義監獄進行拜會,說明移撥嘉義舊監獄於活化古蹟之益處,以達成移撥之共識。二、中期部分:(一)若達成移撥共識,與嘉義市政府、財政部國產署及文化部開會洽商撥用細節,並請嘉義市政府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7點撰擬撥用計畫書;(二)若持續無移撥共識,則依103年5月7日會議法務部矯正署之意見維持現狀,並採以文物展示中心辦理,俾節省經費並能呈現珍貴獄政文化資產供民眾瞭解。三、長期部分:(一)若達成移撥共識,依撥用計畫書及「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完成撥用;(二)若無移撥共識,則持續蒐集獄政文物並於嘉義舊監獄展示。另有關古蹟管理維護部分,文化部已於101年10月3日備查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之管理維護計畫,亦持續督導、協助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落實執行,俾以維護古蹟完整。監察院亦將持續列管追蹤後續辦理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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