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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主畫面 第71期 104.03.10發行
103年新任職之地方公職人員應於104年3月25日前 依法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103年新任地方公職人員包含: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當選人及地方政務人員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於103年12月25日就(到)職日起3個月內(即104年3月25日前),向監察院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逾期將依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

上開公職人員如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所定強制信託身分者,並應自就(到)職之日起3個月內,將不動產及國內上市(櫃)股票辦理信託並申報,監察院籲請新任地方公職人員,注意相關規定,俾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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