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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通過3法案 將於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

  • 日期:108-06-11

監察院為回應各界期待,經多年研議討論,於今(11)日院會,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法案,將於監察院下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本案未來如能順利完成立法,對於監察院推動善治及人權保障之功能,將更為完整,對我國人權保障國際形象之提升,更將進入新的里程碑。

西元1993年聯合國大會通過「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通稱《巴黎原則》),以鼓勵、倡導及協助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依據「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GANHRI)」於2019年4月就全球124個國家人權機構進行評鑑符合《巴黎原則》程度之結果,約有76個國家人權機構是以人權委員會為型態,另有48個國家人權機構則以監察機關為型態,約占4成(38%),包括傳統監察機關12個、混合型人權監察機關36個,其中有32個為國際監察組織(IOI)會員。我國監察院屬傳統監察機關,亦是國家人權機構之一種型態,自1994年起即為國際監察組織的正式會員。

民國(下同)106年「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APF)」Rosslyn Noonan等3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就我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各項規劃方案提出評估報告,認為在我國五權分立憲政架構下,國家人權機構設於監察院係最適合且最具可行性的方案,未來可透過修法方式,使監察院在原有促進善治之職責外,新增人權保障之法定職責,以儘速達成我國設立符合《巴黎原則》之國家人權機構的政策目標。

106年11月22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29次委員會議爰參考前揭國際專家之評估建議,再次進行討論,獲致決議略以:人權諮詢委員之發言意見,除一併呈報總統作為決策之參考外,並送請監察院參考及研議。108年4月12日該會召開第35次委員會議,監察院應該會要求列席報告規劃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之進度,經會議決定:人權諮詢委員之意見,請監察院參考,期待監察院早日提出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在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之議題關係全院整體職權運作甚鉅,亦為全體監察委員極為關心之事項,為確保未來組織及運作順利,108年5月13日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已完成討論,並決議修正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與配套法案–《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日提報監察院第5屆第62次會議討論通過。

依據「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規定,為充實並強化監察院作為國家人權機構對於促進及保護人權之職責,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建立普世人權價值及規範,並與國際人權發展接軌,爰在監察院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具備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功能。其職掌包括: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之案件、對政府機關提出建議或報告、協助推動重要國際人權文書國內法化、撰提重要人權專案報告或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協助政府機關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促進國內外人權之交流與合作等。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由全體監察委員擔任,並承擔與《巴黎原則》有關之新增職掌,另增加3組編制及人力,以處理新增人權業務。國家人權委員會亦運用監察院既有監察業務處(含陳情受理中心)、監察調查處及其他單位之人力與業務資源,以使監察院整體完全符合《巴黎原則》。

為確保未來組織及職權運作順利,監察院亦配套研修「監察院組織法」,於第3條之1增訂1款關於具備監察委員資格條件,納入具人權專業背景之專家及NGO代表。

監察院通過之上開3法案,將於近期內函請立法院審議,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