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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同居機要共犯收取回扣、縱容其兼職月入4萬元、違法授權其代蓋鄉長職章 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提案彈劾鄉長林錫章

  • 日期:107-11-07

有關「據屏東縣政府函報:該縣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號為有罪判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等情」乙案,全案調查後,經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提案彈劾,監察院彈劾審查會於107年11月6日上午審查並通過車城鄉前鄉長林錫章之彈劾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表示,林錫章於擔任車城鄉鄉長期間,在「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標案,與其同居之機要辦事員趙清連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趙清連於103年1月間,向得標廠商收取工程款8%之回扣款新臺幣(下同)19萬元;在「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標案,與趙清連及曾同居之駱文宗,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由趙清連於103年7月底指示得標廠商將工程款10%之回扣款24萬元交由駱文宗代為收受。
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指出,林錫章知悉趙清連於其與駱文宗共同經營之大山羊肉爐兼職,並領取月薪4萬元,卻未依法處置,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規定。又於鄉長任職期間,每日僅在辦公室1小時卻未依規定請假外出,違法授權趙清連代蓋鄉長職章,未依法盡其綜理鄉政等職責。再者,本案所涉4件工程,均係依公開之預算金額98折計算訂定工程底價,違反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核有重大違失,故提案彈劾。
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表示,彈劾之詳細理由如下:
一、林錫章於擔任屏東縣車城鄉鄉長期間,與其同居之機要辦事員趙清連,2人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在「社皆坑溪災害復建工程」標案中,由趙清連於103年1月間,向得標廠商收取工程款8%之回扣款計19萬元,2人共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林錫章與其餐廳合夥人駱文宗曾有數十年同居關係,其與趙清連、駱文宗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在「保力村保力路巷道道路改善工程」標案,由趙清連於103年7月底指示得標廠商將工程款10%之回扣款24萬元交由駱文宗代為收受,3人共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核有重大違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亦為相同之認定,判處林錫章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2罪,各處有期徒刑12年10月、褫奪公權7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褫奪公權7年在案。
二、林錫章明知趙清連下班後在林錫章及駱文宗合夥經營之大山羊肉爐工作,每月固定領取兼職所得4萬元,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任他項業務之規定,林錫章知情卻未依法處置,核有違失。
三、林錫章自承其因辦公室沒有什麼事情好做,故每日僅於辦公室1小時,未盡鄉長應依法綜理鄉政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轄內機關團體等職責。再者,其每天上班進鄉公所1小時就離開辦公室外出,卻未依規定請假而由秘書代行職權,竟授權趙清連得蓋其保管之鄉長職章(甲章),違法由機要辦事員趙清連執行鄉長用印職務,實有明確違失。
四、林錫章於鄉長任職期間,本案所涉4件工程均概依公開之預算金額98折計算訂定工程底價,顯有違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要求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訂定之規定,核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