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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前分署長洪嘉宏期約、收受建商鉅額賄賂,監察院彈劾成立移送公懲會

  • 日期:107-10-12

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下稱城鄉分署)前分署長洪嘉宏於100年至103年間,涉嫌利用代辦國防部委託眷村改建都市更新案之機會,向參與投標之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建設)、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德建設)、昌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昌益建設)期約、收受鉅額賄賂,情節重大,監察委員林雅鋒、蔡崇義提案彈劾洪嘉宏,監察院於本(12)日審查成立,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緣99年間行政院政策禁止標售國有大面積土地,行政院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指示國防部調整眷改土地標售處分模式,改採設定地上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分回房地、都市更新計畫型標售等方式。國防部因欠缺辦理都市更新之專業及經驗,故於100年分批委託城鄉分署辦理眷改都更案之規劃及招商作業,前分署長洪嘉宏即利用參與規劃之顧問公司負責人黃慶銘作為中間人,向有意投標之民間廠商遠雄建設、冠德建設、昌益建設期約新臺幣(下同)1億2,300萬元,並收受3,550萬元之賄賂,違失情節重大,洪嘉宏於監察院調查時坦承不諱,並表示悔悟之意,事證明確。
彈劾案文臚列洪嘉宏涉貪案件,包括中和台貿段眷改案、新竹東大路眷改案、新店莊敬段眷改案、新竹成功段眷改案、新竹光復段1034地號眷改案、臺南精忠段眷改案、臺中南屯建功段眷改案等7案。洪嘉宏與特定廠商期約賄賂後,為遂行協助行賄廠商成為最優申請人之目的,以其職務上獲悉之招商資訊優勢,透過中間人黃慶銘,於招商公告前私下不當接觸特定廠商,預先提供招商資訊,給予備標時間利益,復於公告後親自或透過中間人指導及提醒特定廠商評選準備細節,嚴重影響招商作業之公正性。且洪嘉宏為避免其投資不動產因申報財產而曝光,利用其配偶友人及配偶胞姊名義購買3戶房屋,且將收受之部分賄款用以繳納房屋貸款。
提案人林雅鋒、蔡崇義指出:洪嘉宏歷任原臺南縣城鄉發展局局長、臺東縣城鄉發展局局長、城鄉分署分署長、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等職務,當知公務員應廉潔自持,不得假借權力圖本身之利益;又其由基層公務員至機關首長,掌管全國城鄉規劃及發展業務,對於眷改土地如何藉公辦都更增加土地價值,當知之甚詳,自應忠心努力從事,竟向民間廠商索取鉅額賄款,辜負人民對公辦都更得以改善居住環境之殷殷期盼,所為實有辱官箴。洪嘉宏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法律外,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忠誠義務」、第5條「誠實清廉義務」、第6條「禁止濫權圖利」、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2項「禁止與職務上利害關係人不當接觸」等規定,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之應受懲戒事由,爰依法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林雅鋒、蔡崇義表示,本案除追究洪嘉宏個人違法失職責任外,並深入調查公辦都更招商作業程序應如何建立投標、資格審查、評選作業完整的防弊措施,後續將就調查發現之缺失,督促相關機關確實檢討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