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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採行毒品偵查案件分流處理機制 致檢察事務官業務繁重 且影響檢察官之偵查權 監察院請法務部及新北地方檢察署研處改進

  • 日期:107-09-25

法務部實施新世代反毒策略,積極推動緩起訴戒癮治療,並逐年提高其比率,部分地方檢察署為配合政策目標及爭取績效,採行毒品偵查案件分流處理機制,將大量案件交予檢察事務官辦理,造成檢察事務官業務繁重,及檢察官偵查權旁落情事,經監察院立案調查,並經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7年9月12日決議,函請法務部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研處改進。
法務部為推展政策,要求各地方檢察署將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透過緩起訴處分,逐年提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比率,從105年之11%,提升至106年之15%,並於4年內提升至20%,亦即每7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須有1件為緩起訴處分(俗稱六綁一),此舉不僅違反緩起訴處分制度之目的,且於毒品偵查案件分流後,影響檢察官之偵查權,並有檢察事務官因不堪負荷而求去之情形,甚至違反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之職務分際,法務部實有檢討之必要。
依據法務部統計處資料可知,95年至105年地方檢察署緩起訴戒癮治療人數,施用第一級毒品戒癮治療後再犯率66.9%,施用第二級毒品戒癮治療後再犯率為40.9%,成效並未彰顯,檢察官緩起訴與否,不應專以法務部政策績效為唯一考量,而應善用各項非刑罰制裁之轉向處遇機制。該部及各地方檢察署應審慎研酌,找出改善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