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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假借權勢 二度率員警入幼兒園教室嚴厲責問幼童 並強索教室監視器 監察委員蔡崇義、楊芳玲、楊芳婉提案彈劾

  • 日期:107-09-04

有關「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林俊佑檢察官因懷疑女兒在幼兒園遭受欺負,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21日和同年月28日二度偕同警察進入幼兒園,嚴厲責問幼童並要求園方提供監視錄影畫面等情」案,監察院於今(4)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楊芳玲、楊芳婉提案,彈劾林俊佑檢察官。
監察委員蔡崇義、楊芳玲、楊芳婉獲悉林俊佑檢察官違失情事後,即申請自動調查,經查林俊佑係於100年9月7日派花蓮地檢署候補檢察官,至105年9月7日任試署檢察官,再至106年9月7日起實任檢察官迄今。本案法務部亦於107年8月2日,以林俊佑檢察官涉有假借職務權力,故意對兒童犯罪等不當情事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先予停職。
監察委員蔡崇義、楊芳玲、楊芳婉表示,全案經詳細勘驗幼兒園之錄影、錄音內容,比對3名涉案檢警接受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訊問的供述、幼兒園園長及老師於偵查中的證詞,並經調查委員約詢3名涉案檢警且勘驗幼兒園現場錄影(音)檔案後,對於個人行政違失部分,已經完成調查。其中,林俊佑檢察官的違失情節嚴重、事證明確,明顯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檢察官應謹言慎行」及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
彈劾案文指出,林俊佑檢察官之行政違失有二:(一)懷疑其女遭幼兒園同學欺負,而園方未予妥善處理,竟指示員警邱東正於107年6月21日隨同前往幼兒園,不顧園長及老師之勸阻,進入教室嚴厲責問學童,致其等心生恐懼,並妨害師生之上課權益;(二)林俊佑復於107年6月28日二度由員警邱東正、林峴民陪同前往幼兒園,強勢威逼園長以索取教室監視錄影供其攜回未果。
林俊佑檢察官於監察院詢問時,已坦述確曾兩度率警前往幼兒園,並強行進入教室嚴厲責問幼童,以及向園方強索教室監視錄影檔案等情事,且悔稱:「當初一時衝動做了很不恰當的事情。」其關於責問教室內幼童乙節表示:「因為我女兒說不出來,當時情急之下所以代替她問小孩,我上去教室的行為確實不恰當。」其對於本案員警受到處分亦深感抱歉,並表示:「如果重來絕對不會再找他們一起去。」等語。另外,員警林峴民於監察院詢問時稱:「林檢察官第一次打電話給我,我出國,回國後,25日林檢察官又打電話給我,他說園方一直推託不理,林檢察官要我陪同再去一趟,我不敢拒絕。」、「如果知道違法就不會去,不敢直接拒絕但會想辦法搪塞。」邱東正於監察院詢問時供稱:「林檢察官只說他女兒被霸凌,……因為案件在我的轄區,叫我不要跟我的同事講他女兒被霸凌的事情,有叫我保密,我沒有向隊長報告是因檢座叫我要保密,讓其他同事知道對林檢察官不好意思。」、「當時有向檢座說請大嫂去比較方便……」、「當時老師應該有說不要進去打擾小孩。」、「林檢察官口氣是有點嚴厲。」、「我覺得(林檢察官女兒)應該不致於是霸凌,是小孩間嬉鬧。」、「幼兒園間的霸凌,應該是教育處的事情,我們(警方)無權介入,但會受理報案後轉相關單位處理。」等語。
監察委員蔡崇義、楊芳玲、楊芳婉等人表示,林俊佑檢察官所涉刑事責任,業經花蓮地檢署提起公訴,刻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審理中,監察院追究的是行政責任,林俊佑的刑事責任是否已經判決確定,並不影響行政責任之認定及追究,全案將移請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依法懲戒。本案後續仍會就檢警調度權限爭議、檢察官合格實授考評及幼兒身心發展影響評估及輔導等問題,進行完整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