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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漁工遭監禁、剝削 檢方以涉及人口販運起訴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漁業署、高雄市政府及該府海洋局

  • 日期:107-08-08

監察委員王美玉表示,高雄市違法收容境外聘僱外籍漁工(下稱外籍漁工)之安置處所(下稱岸置所),不僅空間不符建築物使用類別及公共安全之規定,生活居住空間最擁擠僅0.49坪,遠低於受刑人0.7坪及境內聘僱外籍漁工陸上居住面積0.968坪之最低標準,且岸置所業者對外籍漁工限制行動,設置監視器監視,形同監禁,本案檢方已經以涉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起訴在案,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高雄市政府竟全然不知,嚴重罔顧外籍漁工人權,核有嚴重違失。

 

針對「外籍漁工於安置處所遭剝削、監禁」案件,經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8)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之調查報告,並糾正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高雄市政府及該府海洋局。

 

監察委員王美玉指出,美國國務院於2018年6月28日發布「美國2018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2018 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報告中提到有關臺灣的部分指出,臺灣因近年來持續展現對防制人口販運的努力,讓臺灣保持在第一列,這也是臺灣自西元2010年迄今,已連續第9年在美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中被評為第一級。惟該報告也指出,雖然臺灣當局符合最低標準,然而遠洋船隊臺灣籍漁船以及臺灣船主擁有的權宜船勞力剝削問題層出不窮,勞動部與農委會漁業署囿於權責劃分,一直無法有效解決漁工被剝削問題。

 

本案在105年5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百餘名警力,赴高雄市3處外籍漁工岸置所進行搜索,查獲越南、菲律賓、印尼、坦尚尼亞等國籍共計81名外籍漁工遭非法限制行動自由情事,該案經檢察官認定我國籍被告19人(包含漁業公司負責人、經理或船舶實際負責人、岸置所負責人及其員工等)涉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拘禁、監控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同法同條第2項「意圖營利利用他人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及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嫌,於106年8月31日起訴在案。

 

監察委員王美玉依據81名外籍漁工於接受警察機關、內政部移民署及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訊時發現,本案81名外籍漁工有遭「不當剋扣薪資作為逃跑保證金」、「薪資交由仲介公司處理致每月只領到50元美金」、「工時普遍過長」、「護照及船員證遭扣押」、「工作時曾遭毆打」,以及「禁止對外通訊」等違反權益情事,情形如下:

 21名外籍漁工薪水遭不當扣款;

 19名外籍漁工遭不當剋扣薪資作為逃跑保證金;

59名外籍船員工時過長(每日超過12小時);

 38名外籍漁工薪資交由仲介公司處理,每月只領到美金50元;

 56名外籍漁工護照及船員證等證件遭船公司或船長保管扣押;

 17名外籍漁工證件遭我國仲介(或岸置所人員)保管扣押;

 10名外籍漁工在船上工作曾遭毆打;

 1名外籍漁工在岸置所曾遭毆打;

 9名外籍漁工被要求禁止對外通訊。

 

針對81名外籍漁工遭剝削及不當對待情形嚴重,農委會漁業署不但以「未接獲相關投訴」推諉不知,無視外籍漁工遭剝削及不當對待,事發後亦怠於行政調查處理,嚴重漠視對外籍漁工查核及管理責任,核有違失。

 

監察委員王美玉表示,針對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高雄市政府及該府海洋局之糾正理由如下:

一、 農委會職司漁業安全、維持漁區秩序及解決勞動力缺乏的問題,並由所屬漁業署執行外籍漁工之管理、查核及監督,卻漠視本案之外籍漁工岸置所,居住空間通風不良、日照不足、無逃生避難設備,不符合建築物使用類別及公共安全之規定,且外籍漁工須席地而睡,密集擁擠,致漁工之生活空間最擁擠僅0.49坪,遠低於受刑人0.7坪及境內聘僱外籍漁工陸上居住面積每人應在3.2平方公尺以上,經換算為0.968坪(不足1坪)之最低標準。

岸置所業者不但無公司及營業登記,違法經營,對外籍漁工以限制行動、不許自由進出之方式管理,並設置監視器監視,形同監禁,嚴重罔顧外籍漁工人權,農委會職司漁業安全、維持漁區秩序及解決勞動力缺乏的問題,並由所屬漁業署執行外籍漁工之管理、查核及監督,竟全然不知,核有嚴重違失。

 

二、 高雄市政府及該府海洋局任令該岸置所違法經營,逾2年期間均無任何查察作為,迄今仍不知該3處岸置所之經營者身分為仲介或仲介關係廠商,置外籍漁工之生活安全陷於險境於不顧,且未列管外籍漁工之後續轉僱或接續聘僱,致81名外籍漁工中有13名逃逸致行蹤不明;農委會漁業署亦未落實監督,明顯行政怠惰,核有嚴重違失:

高雄市政府海洋局於105年4、5月間配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搜索時,即知違法岸置所之存在,且106年1月20日「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公布施行後,該府受農委會漁業署委託查察及會商外籍漁工之安置管理,及受理外籍漁工之轉僱或接續僱用及解僱業務,惟本案自105年5月案發迄今已逾2年,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竟仍任令該岸置所違法經營,逾2年期間均無任何查察作為,遲至監察院107年4月26日履勘,仍有7名外籍漁工被收容於岸置所內,迄今仍不知該3處岸置所之經營者身分為仲介或仲介關係廠商,置外籍漁工之生活安全陷於險境於不顧。

 

註:有關外籍漁工岸置所相關照片詳如附件

 

三、 外籍漁工遭剝削及不當對待情形嚴重,農委會漁業署竟以「未接獲相關投訴」推諉不知,事發後亦怠於行政調查處理,確屬不當:

本案外籍漁工遭不當剋扣薪資情形嚴重,並有「不當剋扣薪資作為逃跑保證金」、「薪資交由仲介公司處理致每月只領到50元美金」、「工時普遍過長」、「護照及船員證遭扣押」、「工作時曾遭毆打」,以及「禁止對外通訊」等違反權益情事,農委會漁業署不但以「未接獲相關投訴」推諉不知,無視外籍漁工遭剝削及不當對待,事發後亦怠於行政調查處理,確屬不當。又歷年來外籍漁工屢屢遭剝削及不當對待案件層出不窮(如:104年8月25日高雄籍「福賜群號」漁船涉有長期虐待印尼籍外籍漁工SUPRIYANTO致死;107年7月「福甡拾壹號」漁船涉嫌工作條件差,於南非開普敦遭扣留等案件),顯示外籍漁工遭不當對待情形非單一現象,農委會及所屬漁業署嚴重漠視對境外聘僱外籍漁工查核及管理責任,致外籍漁工基本勞動權益受損,嚴重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漁業工作公約之規定,損及我國聲譽甚鉅,核有違失。

 

監察委員王美玉指出,農委會漁業署應對外籍漁工之「岸置所之公共安全」、「宣導、諮詢及申訴管道等相關機制」檢討改進如下:

一、 針對外籍漁工之短期安置需求,農委會漁業署允應會同建管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及境外僱用外籍漁工的地方政府研謀處理對策:

據高雄市政府統計資料指出,該市每年約有1萬餘名外籍漁工隨船入港,亦顯示約有1萬餘名外籍漁工有短暫收容安置的需求,且違法之外籍漁工岸置所已存在10多年了,農委會漁業署竟不瞭解,為因應外籍漁工之短期安置需求,農委會漁業署允應會同建管消防等相關主管機關及境外僱用外籍漁工的地方政府研謀處理對策,以維外籍漁工之基本生活權益。

 

二、 農委會漁業署允應比照境內聘僱外籍勞工入境之宣導、諮詢申訴及提供權益保障等相關機制,使外籍漁工入國時獲得充分資訊及求助管道,維護自身權益:

本案查獲之81名外籍漁工,有53名外籍漁工為第1次在我國籍漁船工作並隨船入臺短期停留,他們對於自身權益並不清楚,且現行外籍漁工無法自行解約,一旦於漁船工作時遭到不當對待或剝削時,將求助無門,僅能選擇隱忍或逃逸致行蹤不明。農委會漁業署允應比照境內聘僱外籍勞工入境之宣導、諮詢申訴及提供權益保障等相關機制,使其入國時獲得充分資訊及求助管道,維護自身權益。

 

附件:外籍漁工岸置所相關照片

一、尚禾外籍船員岸置所

尚禾外籍船員岸置所

 

二、平和西路岸置所

平和西路岸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