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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專收司法處遇少年之某安置機構發生21起性侵害案件 監察院通過彈劾南投縣政府5位官員及3位少年保護官

  • 日期:107-07-16

監察院今(16)日召開彈劾審查會,彈劾通過王美玉、林雅鋒兩位委員調查「南投縣某安置機構收容少年發生性侵害」案件中之8位違法失職公務人員: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林俊梧、前處長林榮森、副處長賴瓊美、科長王基祥、辦事員劉佳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沐士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林芝君、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少年保護官朱銀雪。
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雅鋒表示,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林俊梧、前處長林榮森、副處長賴瓊美、科長王基祥及辦事員劉佳萍,對於轄內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未落實監督、查核,均怠於執行職務;沐士芬、林芝君、朱銀雪少年保護官知悉所負責輔導的個案於安置機構發生性侵害案件,未依法通報及通知地方政府,隱匿性侵害事實等情,違法執行其職務,8位公務人員均有重大違失,依法提案彈劾,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雅鋒指出,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3條第3項、第19條、第20條、第25條及第40條揭示,國家應確保負責照顧與保護兒童之機關、服務部門與設施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標準,尤其國家應對受到安置的兒童機構定期審查,以確保受安置的兒童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和協助。另,國家應採用多種處理辦法,諸如照管、指導和監督令、輔導、察看、寄養、教育和職業培訓方案,及不交由機構照管的其他辦法,對於無觸犯刑法的兒童,避免訴諸司法程序的措施,以確保處理兒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我國是人權國家,自應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
監察委員王美玉、林雅鋒表示,針對南投縣政府5位公務員之詳細彈劾理由如下:
一、被彈劾人林俊梧、林榮森、賴瓊美、王基祥、劉佳萍於擔任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處長、副處長、科長、辦事員職務期間,依法負有監督或執行該府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責,卻漠視對於所轄兒少安置教養機構南投○○機構之督導查核,對該機構發生性侵害事件卻未依規定通報、違法超收個案卻申報不實資料、將超收個案收容於1處立案,4處未經許可的安置處所,迄今仍表示不知其他4處所在地,以及該機構受託兼辦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兒童學苑業務,違反兼辦其他業務、主管及生活輔導人員應為專任之規定等諸多違失竟全然不知,對部分地方法院來函通知個案安置公文置之不理,肇致該機構於103年至106年3月間,共發生21起院生遭性侵害案件,且因其等未能及早查明該機構未依法通報,致該機構後續屢屢發生性侵害事件,被收容之兒少個案身心受創嚴重,更有少年從被害人轉為加害人,關係紛亂,損及個案權益甚鉅。
另外,王基祥早於案發前即懷疑該機構疑似曾對安置院生高壓管教,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並曾於105年10月19日函文南投縣政府,指出該院安置於該機構的少年曾被以管子抽打腳底板,請該府依法查處有無對院生有不當管教或體罰情事,上開人員仍未採取積極查核、督管及採行有效之防範作為;該府上開人員對於該機構規避該府查核,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之公權力,以促其積極改善,明顯是行政怠惰,導致少年身心安危陷於險境,均核有嚴重違失:
(一)南投○○機構於103年至106年3月間共發生21起院生遭性侵害案件,以撫摸性器官、口交、肛交等方式,合意或被迫予以侵害,性侵害的地點遍及寢室、廁所、視聽室、活動中心,甚至於參訪活動時,也發生在外宿機構的廁所內,以及未立案之兒童學苑內。被彈劾人林俊梧、林榮森、賴瓊美、王基祥、劉佳萍未能及早查明該機構未依法通報,致該機構後續屢屢發生性侵害事件,被收容之兒少個案身心受創嚴重,更有少年從被害人轉為加害人,關係紛亂,損及個案權益甚鉅。
(二)被彈劾人林俊梧、林榮森、賴瓊美、王基祥、劉佳萍未善盡監督或執行該府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業務之責,怠於督管南投○○機構。
(三)被彈劾人林俊梧、林榮森、賴瓊美、王基祥、劉佳萍對該機構發生性侵害事件卻未依規定通報、該機構只能收容19人,最多收容竟高達106人,違法超收個案,卻申報不實資料,並將超收個案收容於1處立案,4處未經許可的安置處所,迄今仍表示不知其他4處所在地,以及該機構違法受託兼辦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兒童學苑業務等諸多違失,竟全然不知,致未能防止少年被侵害之憾事。
(四)被彈劾人林俊梧、林榮森、賴瓊美、王基祥、劉佳萍對部分地方法院司法少年安置之來函通知公文,置之不理。
(五)王基祥早於案發前,即懷疑該機構疑似曾對安置院生高壓管教,苗栗地院並曾於105年10月19日函請該府依法查處有關該機構疑似對院生有不當管教情事,被彈劾人林俊梧、林榮森、賴瓊美、王基祥、劉佳萍卻仍未採取積極查核、督管及採行有效之防範作為。
(六)被彈劾人林俊梧、林榮森、賴瓊美、王基祥、劉佳萍針對該機構規避該府查核,怠於執行法律所賦予之公權力,以促其積極改善,明顯行政怠惰,置少年身心安危於不顧。
二、被彈劾人沐士芬、林芝君、朱銀雪分別擔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少年保護官,明知其為法定之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安置於南投○○機構的個案發生性侵害事件,卻未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進行責任通報;林芝君少年保護官於知悉未滿18歲之A少年有與其他多名少年發生性侵事件後,未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進行責任通報;且該少年在安置機構尚未屆滿安置期限,林芝君竟隱匿少年性侵事實,未與法官詳實評估,率予終止安置,讓少年返回失能家庭,使少年法庭法官無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9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監督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罔顧少年權益,肇致南投○○機構一再發生性侵害事件;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曾2度發文指示各地方法院將少年交付安置機構輔導時,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7條之規定,通知少年戶籍地及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沐士芬、朱銀雪均未依相關法令及司法院函示之要求,發文將個案交付南投○○機構安置輔導之情事,通知南投縣政府,均核有嚴重違失:
彈劾案文指出3位少年保護官違法失職理由如下:
(一)沐士芬少年保護官於知悉C少年疑似有性侵害他人事件後,未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進行責任通報,也未依相關法令及司法院函示之要求,發文將個案交付南投該機構安置輔導之情事,通知南投縣政府。
(二)林芝君少年保護官於知悉未滿18歲之A少年有與其他多名少年發生性侵事件後,未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進行責任通報;且該少年在安置機構尚未屆滿安置期限,林芝君竟隱匿少年性侵事實,未與法官詳實評估,率予終止安置,讓少年返回失能家庭,使少年法庭法官無法依少事法第9條第3項之規定,得以監督少年保護官執行職務,罔顧少年權益。
(三)朱銀雪少年保護官於知悉B少年與機構其他少年發生性交行為後,未依法向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進行責任通報,也未依相關法令及司法院函示之要求,發文將個案交付南投○○機構安置輔導之情事,通知南投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