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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疑誤放毒品案 監察院調查結果 驗放過程與相關法令均有疏漏 糾正臺北關與關務署

  • 日期:107-05-02

針對「臺灣桃園國際機場於106年7月間有數具自泰國曼谷報關進口重達數百公斤之金屬機具貨物,於X光檢查後顯示有夾藏毒品之可能,詎海關竟在未查驗且亦無相關人員隨車押運之情況下,允許該批機具送往工廠,其後不知去向,輿論質疑海關疑似誤放毒品等情」一案,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李月德、方萬富所提調查報告,糾正財政部關務署(下稱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及關務署,並要求財政部督促所屬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李月德與方萬富表示,本案進口貨物內究竟有無夾藏毒品,刻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中,監察院主要係調查通關流程的行政疏失。糾正案文指出,臺北關及關務署違失的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 臺北關於106年7月6日,查驗以個人名義進口來自泰國的彎板機,判斷來貨具高風險特徵,恐有夾藏違禁品之危安疑慮,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商借大型X光機掃描後,發現貨物下方有空間,且疑似有內容物,臺北關將貨物運回關區後,雖經緝毒犬嗅聞未發現異常,然因機具以厚重金屬包覆且塗滿防鏽油品,仍未能排除疑慮,該關未施以鑽孔等較低破壞性查驗,竟核准以「廠驗」名義同意出關,又未派人押運,致貨物提領出倉後,於海關派員廠驗前失竊,失去對貨物監管,引發外界對於「海關誤放毒品」的議論,影響機關形象,核有重大疏失。
二、 關務署對於進口貨物核准廠驗案件的查驗時間與放行條件,相關法令規範不足,致生本案貨物出關後,未立即廠驗,且無關員押運監視,讓不肖份子有可趁之機,臺北關又在廠驗完成前,於電腦系統註記「驗畢」,順序倒置,引發查驗究否完畢之紛擾等諸多缺失,關務署難卸督導不周之責,亦有疏失。
調查報告另指出下列問題,要求財政部督促關務署確實檢討改進:
一、 破壞性查驗雖有執法依據,惟本案例顯示,臺北關驗貨單位對於執行必要性及破壞最小方式之認知有所不足,有鑑於海關驗貨作業注重時效,臨場判斷甚為重要,為避免毒梟利用海關人員心存顧忌的僥倖心態,趁虛闖關,關務署宜持續加強規劃教育訓練及經驗傳承,督導所屬落實執法。
二、 本案貨物大型X光機掃描結果是否異常,因缺乏書面佐證,事後成為海關與航警局的爭執點,宜請關務署基於保護驗貨關員與事權分明等考量,與航警局協商評估,能否將航警局X光儀檢分析判讀結果,有無發現異狀與相關專業建議載於文件之可行性,以減少日後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