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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代辦下水道工程 涉有違失 監察院提案糾正

  • 日期:107-04-13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於今(13)日上午,針對新竹縣政府代辦該縣關西鎮下水道工程涉有違失案,糾正新竹縣政府,並函請內政部營建署、新竹縣關西鎮公所(下稱關西鎮公所)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委員李月德、方萬富、江明蒼表示,新竹縣政府接受內政部營建署全額補助、委託代辦「關西鎮正義路、中興路、明德路雨水下水道工程」,卻怠於執行施工障礙物調查、地下管線協調遷移等職責,將工程設計及發包等事項,全部委由關西鎮公所辦理;繼而變動原計畫之施工時程,在關西鎮公所內部對於採購實務見解不一之際,並未協助關西鎮公所向政府採購法之主管機關尋求釋示,先同意工程變更設計在前,事後卻自行以偏差之政府採購法見解,並以關西鎮公所變更設計不符合政府採購法及會計法等相關規定,拒絕撥付工程款,將工程款返還內政部營建署;致令關西鎮公所無以支付承包廠商,加劇後續處理之困難度,進而造成該公所與承包廠商間民事訴訟敗訴,遭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強制執行關西鎮公庫,斲傷政府機關形象,涉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規定提案糾正。
調查報告指出,關西鎮公所於行政訴訟期間,未充分提供佐證資料,致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均遭判決敗訴;內政部營建署未依「水患治理特別條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及「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考核作業要點」,確實督導新竹縣政府落實代辦協議書相關事項,任令新竹縣政府將工程全數委由關西鎮公所辦理,坐視新竹縣政府與關西鎮公所撥付工程款爭議糾紛,終致關西鎮公所於工程完工後,無法支付工程款,並產生後續訴訟糾紛,均應確實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