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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金江軍艦誤射雄三飛彈事件,監察院糾正國防部,並要求國防部確實整治軍紀,強化內部控制,以維持國軍優良傳統,續執干戈以衛社稷

  • 日期:107-03-23

針對「海軍金江軍艦於105年7月1日在左營基地實施甲類操演驗收時,誤射『雄風三型』飛彈,致人民傷亡及財物損失,亦可能造成兩岸軍事衝突。究未正式操演時,相關人員可否隨意啟動程序?何以能通過各道關卡射擊飛彈?相關通報機制為何?誤射第一時間危機處理之標準作業程序?海軍飛彈巡邏艦之作戰訓練是否確實?賠償傷亡船員與落海飛彈之後續處理及權責機關與人員有無違失等,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等情乙案,監察院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會議於107年3月22日通過監察委員包宗和、王美玉、仉桂美提出之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糾正國防部,並促請行政院確實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包宗和、王美玉、仉桂美指出,本案經監察院調閱相關卷證,並辦理約詢80餘場次、履勘及調卷10餘場次後,認定國防部有以下違失:
一、國軍持有各種武器以保衛國人,本應有嚴格之紀律以為管制。金江軍艦配賦海軍重要武器「雄風三型飛彈」(下稱雄三飛彈),然該艦於械彈庫領用雄三飛彈火線安全接頭時,竟未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將其任意放置於雷達間,且未由軍官督導,任由艦上士官兵自行將其裝接於真彈;另亦未依規定,獨留1位官兵於戰情室中,於飛彈操控臺仍於作戰模式下,進行雄三飛彈發射之演練,肇致雄三飛彈誤射之危安事件,造成民眾傷亡及財物損失,軍紀廢弛,顯有嚴重違失。
二、金江軍艦新任主官接掌指揮權未滿3個月,即申請甲操測考,違反「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實施計畫」之規定,且該艦為符合前開實施計畫,竟於新任主官未取得海練一號、艦長二階段合格簽證,即實施戰備複驗,未符「海軍131艦隊組合訓練實施計畫」,顯有違失。
三、海軍辦理艦艇甲操測考,已有明確審核程序及作業規範,然金江軍艦辦理105年甲操測考申請,竟發生131艦隊部將資料彙整後,即由經辦人員電傳海軍艦隊指揮部(下稱艦指部),未有審查程序,而艦指部業因金江軍艦甲操測考資格不符予以剔除,竟因文書作業疏失,使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下稱教準部)將其列為受測單位,而教準部亦未依規定辦理審核,致使未符資格之金江軍艦仍能辦理甲操測考,而釀成雄三飛彈誤射之重大事件,審查作業與機制蕩然無存,顯有嚴重違失。
四、海軍辦理甲操測考,以瞭解艦艇是否達到最高戰備等級,因此相關作業程序除應明確清楚,以使受測艦艇有正確之測考依循外,測考單位亦應有嚴謹之考核態度,以確實導正受測艦艇之缺失,然攸關雄三飛彈操作正確性之攻船飛彈評分表,竟引用錯誤之依據,且評分項目存有模糊空間,引起誤解;另受測單位已連續多年錯誤認知,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惟測考單位辦理裝備檢查時,亦未能及時導正疏失,流於形式,導致雄三飛彈誤射事件之發生,顯有違失。
五、國軍採購新型武器,本應依規定訂定相關操演教範,雄三飛彈於99年間已配賦於錦江級軍艦,配賦艦艇亦對該武器進行各項日常操演訓練,並進行相關保養與維護,然迄105年7月,錦江級艦艇配賦該等武器已近6年,海軍司令部迄未訂定雄三飛彈系統操演教範,亦無訂定錦江級軍艦之操作手冊,致該等艦艇辦理甲操測考時,基層操作人員全無教範可供參,顯有怠失。
六、三軍中唯有海軍係以甲操測考維持戰力,每艘艦艇每年均需操演一次,此制度是海軍的驕傲,然因甲操測考制度訂定不當,復受艦長任期之限制,造成許多艦艇因資格不符,違反規定辦理甲操測考,然該等錯誤,竟長期未予檢討,因循苟且;又海軍於指派任務時亦未能妥善規劃,產生官士兵短時間面對多種任務,除極為辛勞外,亦發生艦長無法全程參與甲操測考之情事;另,對軍官之訓練亦未有落實,產生軍官不瞭解武器之操作,無法指正士官兵之錯誤,而誤認軍官只負責戰術,無須瞭解武器之操作,均有怠失。
七、雄三飛彈之火線安全接頭,為雄三飛彈系統撥發之重要附件,依據規定應放置於械彈室,然部分艦艇竟由艦長或兵器長保管,領用亦未管制,縱有部分艦艇將其置於械彈室,領用亦未辦理登記,足徵械彈管理鬆散,核有違失。
另本次金江軍艦飛彈誤射事件,國防部僅先循國安體系通報,而未循行政體系通報相關部會,恐誘發兩岸軍事衝突,其應變期程與作為,尚有不足之處,調查委員認為,行政院應督促所屬就相關法令與行政機制翔實檢討,以完備通報機制,避免因聯繫不佳,造成國安重大危機。
三位調查委員沉痛指出,雄三飛彈為我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自製超音速反艦飛彈,得對目標進行飽和攻擊,有效達成摧毀目標之目的,將可協助海軍有效打擊來自海上的軍事威脅,是海軍不可或缺之精良武器,該等武器本應保國衛民,然卻因海軍金江軍艦誤射雄三飛彈事件之發生,造成國人生命財產之損害,確屬始料未及,調查委員深究其主要肇因卻是人為:1.工作紀律廢弛2.違反安全規定,領取過量火線安全接頭並接真彈與3.違反甲操測考申請程序等。建議國防部確實審視監察院所提意見,懲前毖後,切實檢討改進,以策來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