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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頭屋鄉鄉長江村貴違法出資與人合夥經營餐廳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提案彈劾

  • 日期:106-11-23

江村貴於擔任苗栗縣頭屋鄉鄉長期間,與人合夥經營東北角餐廳,並獲配營利所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監察院於昨(22)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及尹祚芊提案,彈劾江村貴,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監察委員高鳳仙、尹祚芊表示,江村貴自100年3月8日起擔任苗栗縣頭屋鄉鄉長迄今,惟自104年12月14日至106年5月21日期間出資新臺幣(下同)7萬元,違法與人合夥經營東北角餐廳,並於104年及105年自東北角餐廳分配之營利所得合計27萬餘元,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6年度鑑字第14034號判決書意旨,「以投資名義與他人合夥經營事業或單純投資非屬公司型態的事業,不論其所投資的資本是否超過所投資事業的股本總額10%,或有無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即屬違法經營商業」,爰江村貴自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之事實,其違法經營商業之行為,易使民眾產生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核已嚴重損及政府之信譽,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應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