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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嫖妓被評定「良好」,員警嫖妓誤用法條輕處申誡,監察委員高鳳仙提案糾正彰化地檢署、彰化縣消防局

  • 日期:106-11-16

監察委員高鳳仙調查「據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蔡曉崙,疑與16歲A女性交易,並透過網路、通訊軟體等方式,多次媒介A女從事性交易行為」案件,監察院於本(106)年11月9日通過蔡曉崙彈劾案後,昨(15)日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議再通過調查報告及對彰化地檢署、彰化縣消防局之糾正案。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蔡曉崙自103年4月起至105年12月30日止,除因自己與少女性交易,媒介5人與少女性交易,經判決罪刑確定外,又與滿18歲女子性交易30次以上,穿檢察官背心到警局帶出賣淫女子構成不當關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惟彰化地檢署竟渾然不知,103年至104年連續2年對蔡曉崙職務評定為「良好」,105年之職務評定,仍評定為「良好」,遲至106年1月13日蔡曉崙被檢方拘提後,始改評定為「未達良好」,誠有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彰化縣消防局科員陳健立經蔡曉崙媒介而與少女性交易,雖經檢察官以其不知少女未滿18歲而為不起訴處分,但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消防人員服務守則」之規定。再者,陳健立接受警方及檢方調查時,未依規定通報該局政風單位。該局對於上開違失行為渾然不知,遲至監察院調查後始知悉,且該局誤認非執行職務行為不適用「消防人員服務守則」,對於陳健立之性交易行為及未依法通報行為僅核予申誡2次及申誡1次之懲處。嗣經調查委員指出錯誤後,始改核予記過2次、記過1次之懲處,確有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指出,除提案糾正外,另提出調查報告,請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理由為:請行政院就通訊軟體LINE已成為性交易等犯罪工具,積極邀集相關主管機關會商研謀改善對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允宜針對通訊軟體LINE被利用作為媒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問題,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防制對策。另請教育部督促臺中市政府對A女就讀的高中定期追蹤輔導休學學生;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允應研擬溝通合作機制,對兒少性剝削採取更有效之對策。
監察委員高鳳仙表示,詳細糾正理由如下:
一、蔡曉崙於擔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期間,104年2月間與未滿18歲之少女為性交易,媒介5人與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罪刑在案;其自103年4月至106年1月間,與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達30次以上,其中與可可兒於105年12月30日上班時間為1次性交易;其於104年年初接受性交易者請託而為不當關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規定,情節重大。惟彰化地檢署竟對上開行為渾然不知,且於103年至104年連續2年對蔡曉崙之職務評語為「勤勉負責」及「實行公訴認真,容易掌握案件重點」,評定結果為「良好」。對於105年之職務評定,其直屬長官蔣志祥主任檢察官仍評語:「詳閱卷證,文書論理周延」,評定結果為「良好」,遲至蔡曉崙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於106年1月13日經檢方拘提後,該署職務評定審議委員會主席始於當日改評語:「涉訟案件提會討論,有損司法形象」,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經機關首長於106年1月18日核定為「未達良好」,誠有違失。
二、彰化縣消防局科員陳健立於104年4月24日經蔡曉崙媒介,而與A女性交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雖以其不知A女未滿18歲而為不起訴處分,惟其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消防人員服務守則」之規定。再者,陳健立未依規定通報該局政風單位,致該局遲至106年7月12日接獲監察院約詢通知後,始知悉陳健立與A女性交易及接受檢警訊問4次等事實,陳健立核有嚴重違失。彰化縣消防局誤認非執行職務行為不適用「消防人員服務守則」及「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對於陳健立之性交易行為及未依法通報行為,分別依「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核予申誡2次及申誡1次之行政懲處。嗣於監察院約詢時,經調查委員指出錯誤後,始將上開行政懲處撤銷,分別改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核予記過2次、記過1次之懲處,確有違失。
監察委員高鳳仙提出調查報告,請相關機關檢討改進之理由如下:
一、對於高中中途離校休學學生,依學生輔導法第7條第3項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穩定就學及中途離校學生輔導機制實施計畫」第5點第2項第3款之規定,學校應定期追蹤輔導休學學生,並積極主動聯繫協助辦理復學相關事宜,倘因學校因素而中途離校,應由學校輔導小組提供輔導機制。惟A女所就讀之臺中市私立○○高級中學,於其高中二年級(103年9月17日)休學後,未成立輔導小組提供輔導、未定期進行追蹤輔導及協助辦理復學事宜,實有不當。教育部允應請臺中市政府督促該校確實檢討改進,以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二、蔡曉崙於104年間與未滿18歲之A女性交易,並多次透過通訊軟體LINE媒介A女從事性交易等行為,業已經判決確定,蔡曉崙並已於106年10月4日入獄服刑。臺中市政府於106年10月20日對蔡曉崙處以輔導教育時數12小時,並提供A女之父母接受親職教育9次。衛生福利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等機關,對於蔡曉崙多次透過通訊軟體LINE媒介A女從事性交易行為,均以LINE公司已宣示禁止行為已善盡告知義務、平臺業者無權僭越群組管理人身分主動側聽使用者訊息等理由,未對LINE公司予以裁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允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規定,針對通訊軟體LINE被利用作為媒介兒童及少年從事性交易問題,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防制對策,以保護兒童及少年免受性剝削。
三、衛生福利部「104年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成果報告書」顯示,「網路援交」已成為性交易(性剝削)之重要媒介來源。惟現行透過LINE媒介性交易,對於媒介資訊之下架、版主或媒體經營者之除名,需待政府或檢調等主管機關查證及檢具事證通知業者,或一般大眾透過檢舉機制並累積一定檢舉人數後,LINE公司始得據以配合執行帳號刪除或封鎖。且倘通訊軟體於服務條款明確告知使用者,不可傳送性交易訊息,並設檢舉機制,則可視為無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事由,已善盡管理人義務,顯見透過LINE媒介性交易之下架或對經營者之除名處置,十分困難。且對於通訊軟體LINE已成為性交易等犯罪工具,檢調機關取得用戶資料也發生困難,致無法進行後續追查犯罪事實。行政院允應積極邀集相關主管機關會商,研謀改善對策。
四、據「104年度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成果報告書」分析,性剝削被害兒童及少年之教育程度,以國中、高中職(含五專)為多,且兒童及少年從事性剝削原因,一大部分原因是逃家後經濟需求,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允應研擬溝通合作機制,對兒少性剝削採取更有效之對策。